法律知识

上海:劳动仲裁员6种行为被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7 12:21
人浏览

        劳动仲裁员将有6种行为被明令禁止。这是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被明令禁止的6种行为是:

        1、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2、非经允许不得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3、不得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4、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5、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6、不得在任职的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据悉,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满3年,或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推荐的人员申请仲裁员资格,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