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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早产未书面请假遭解雇获赔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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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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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对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医疗检查费用,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负担。

  基本案情

  海南省一珠宝公司员工小丽,因早产未能书面请假,公司认为她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小丽认为,自己半夜出现早产征兆并早产生了小孩,无法向单位办理产假手续。在孩子出生后,她先向单位负责人口头请了假。出院后,单位还派员工到自己家中进行探视慰问,这些都可以说明单位对自己生育的情况是清楚的,但当时单位并没有让自己补办请假手续。协商不成,双方闹上法院。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员工产假工资、住院医疗费和经济补偿金等共9898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根据工资支付情况,小丽与珠宝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因此不能从女职工生育当天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医疗检查费用,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负担。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三期”期间,女职工享有的假期

  女职工属于特殊群体,在“三期”期间国家均有明确的休假规定,主要包括:产假、流产假。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4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根据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6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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