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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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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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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地要根据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二)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时,应及时将名单和本人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向居委会申请,获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相沟通,统一步调,共同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

[详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2000年11月24日闽政[2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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