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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可以约定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8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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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前不久刚应聘一家外资企业的主管被录取,可进入这家企业后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部主管明确告诉我:根据公司的常规作法,应由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以现金的形式随同工资一同发放给员工,公司不再单独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并将该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我想问一下,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江环

江环读者:

当前许多单位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和简化工作程序,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其实这种做法不但违法,对单位和员工都是有害无益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九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该《说明》第七十二条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而改变。

对于单位来说,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虽然表面上看似简化了程序,但国家对这种违法的行为可以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对于劳动者来说,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且当单位被有关部门责令交纳社会保险费时,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社会保险费,员工仍需退还,因此对员工来说也是相当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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