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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仍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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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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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劳动关系仍需证明

  问:劳动者未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答: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奖罚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发放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工资卡及转账记录;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日常经济交往中代表本单位与他方进行各项交易的相关书面文件;本单位其他职工的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本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等条款的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五险”并非全由单位缴纳

  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劳动者自身还要负担一部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五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三种险的保费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费完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关于“五险”的缴费比例,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10﹪,个人2﹪+3元;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5﹪,个人0.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缴纳0.8﹪,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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