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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工作的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5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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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号要开庭,在5月17日打电话主动要求面谈。(以做过录音)我们是在 去年4月26日进的公司,在见面后说到几点关键的 问题,第一,工作8小时之外电话要求回去上班是不服从公司安排。第二,我们的销售工作虽然每天早上10点之前签考勤,但公司还是否认是固定工作时间,强调是无固定工作时间,谈不上延时加班。公司的考勤我们是有的。整月的考勤,出差15天乌鲁木齐上班12天休息3天。第三,08年工资发到3月分。4月的没发不给了,工资条我们是有的,公司强调我们是在和公司商量薪酬政策因为没有达成一致,我们自愿离职的。其实是因为公司要求我们签一份经济责任担保书如果不签就自动离职,这个书面担保我们是有的。不知道这个销售工作的事实劳动关系怎么确定,因为我们的诉状上要求支付1月到4月的双倍工资的。公司在接到申诉书之后就把公司所有人员的合同都在4月补签了的。

  律师回答:

  应该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计算要分阶段,建议聘请律师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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