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被判赔偿双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5 22:59
人浏览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只要通过任免通知等形式告知劳动者被聘用,就能视为单位与个人之间订立了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近日,福州某投资集团公司就因未与原

  公司员工白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福州鼓楼区法院判决必须向白小姐支付两倍工资。

  2007年10月15日,白小姐进入福州某投资集团公司试用。由于白小姐业绩突出,三个月后,公司曾发了一份通知称,白小姐自2008年2月起被任命为部门副总经理。

  在白小姐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和她签订书面合同。

  但公司给白小姐办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制作了工资单,上面写着白小姐每月工资800元,并以此标准缴交保险。

  直到2008年7月,公司忽然向白小姐送达了一份解聘通知书,双方发生纠纷。

  发生争议后,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白小姐从2008年2月至7月8日的工资2万余元,还有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提出,公司已向白小姐下发任免通知,并为她缴交社保,应视为已与白小姐建立合同关系。在计算两倍工资时,也只能按照工资单上的800元,而不是实际所得4000元来计算。

  鼓楼区法院认为,书面合同需要一定的形式与内容,所以公司与白小姐未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至于工资数额的问题,由于白小姐出具的4000元工资标准的报告已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且公司无证据证明白小姐存在应扣发激励工资、基本工资的情形,故工资标准应按此计算。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白小姐两倍工资2万余元及补偿金等费用。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