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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安排下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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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1、 配偶方已经下岗的,

2、 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

3、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4、 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2、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

3、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4、有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5、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下岗前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6、下岗职工所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7、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减免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实行免费服务。

9、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

10、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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