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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电缆附件厂养老保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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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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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项X先。

  原告 X英。

  原告 曾X明。

  原告 李X兰。

  原告 王X生。

  原告 车X德。

  原告 姚X华。

  原告 杨X明。

  原告 周X芳。

  原告 肖X枝。

  原告 余X秀。

  原告 徐X陵。

  原告 余X红。

  原告 丁X富。

  原告 马X贞。

  原告 张X华。

  原告 易X兰。

  原告 郭X仙。

  原告 周X荣。

  原告 余X珍。

  原告 陈X娥。

  原告 杜X发。

  原告 危X钏。

  原告 李X忠。

  原告 刘X炎。

  诉讼代表人 项X先。

  诉讼代表人 杜X发。

  被告 XX电缆附件厂,地址,XX市XX区XX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邵X成,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戢X元,系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 陈X文,系该厂办公室主任。

  原告项X先等25人与被告XX电缆附件厂养老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项X先、杜X发,被告委托代理人戢X元、陈X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X先等25人诉称,被告长期截留克扣项X先等25人的养老保险金,不按中央和地方关于“清欠”养老金的精神,隐瞒拒不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政策性补贴。根据已知政策和实际情况,被告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下政策文件的几项规定:(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法[1995]49号文(暨XX市武政办[1995]175号文),上述两文件明文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工资×2%+0.7执行,1996年6月1日以后按:标准工资×3%执行。(5)湖北省劳动厅鄂劳薪[1991]123号规定,自1991年起每年6至9月发防暑降温费24元(6元/月×4月)。(6)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明文规定,根据离退休的年限分别按45元/人月、30元/人月、20元/人月的标准增发养老金,起算时间为1993年10月。而被告迟至1994年11月执行,且只执行了标准的40%。故起诉要求被告:(1)根据XX市人民政府[2000]57号文件精神与原告逐人逐项“核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信息数据”。(2)严格逐项落实执行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增发政策性补贴的文件精神,并纳入个人信息资料库。(3)对其不执行上述政策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补付。(4)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532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原告经济损失总额两倍的赔偿金。

  被告辩称,本厂在1995年还未参加社会统筹,原告项X先等25人属集体所有制职工,故未对原告执行武政办[1995]175号文。鄂劳函[1993]41号文的适用对象仅为部分退休职工,其范围仅为1985年7月1日至1990年10月底退休并参加了工改,又未按规定浮级的职工,原告中是否有属上述情况的职工,尚不清楚。关于劳动厅[1994]24号的执行,在2000年8月份以前是按6元/人月、7元/人月、8元/人月的标准执行,此后已按16元/人月、17元/人月、18元/人月的标准执行。2000年8月前从未执行过房贴待遇,9月后开始执行房贴待遇,但标准不清。降温待遇问题,本厂因效益问题,自1998年后就未发降温费,2000年9月后,退休人员开始享受降温费和烤火费。关于国发[1994]9号的执行,本厂在1994年8月下旬开始办理养老金增发手续,同年11月开始执行新标准,1996年10月实行社会统筹后,属集体身份的职工由社保部门发60%,本厂发40%。关于上面所述政策性问题,本厂有权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来确定是否执行,本厂现尽量保证不发生新的欠账,但原告要求补发原来尚未执行的各项待遇款,本厂无力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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