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存档人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8 08:25
人浏览
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 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1) 原在企业工作,现已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非正规性从业或就业岗位变动频繁的社会流动人员;

(2) 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后人事档案直接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非正规性从业或就业岗位变动频繁的人员。

2、 缴费: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作为参保单位,按现行政策规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定为20%。

(2) 个人缴费比例:

1993年3月一1997年12月按3%缴纳;

1998年1月一1998年12月按3.5%缴纳;

1999年1月一1999年12月按4%缴纳;

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纳工资的8%。

(3)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1993年3月——1997年12月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

1998年1月起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4)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在每年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缴费基数,并同时缴纳按此缴费基数计算出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每年12月10日前,按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分别记入管理台帐并进行统计汇总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同意后提交当地地税部门征收。

(5)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凡未据实申报缴费基数并履行缴费义务而引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凡申报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并视其情况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相关管理费用。

参见:《关于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49号)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6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