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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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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全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17%的费率记入,其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11%,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6%;

2、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4%记入,企业缴费划转部分按7%记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

3、统一制度前,全省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7%记入的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连续计息。

4、单位新录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缴费当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5、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帐户与失业前的个人帐户连续计算,不间断计息。

6、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重新上岗就业后,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8]37号)

发布日期: 1998年11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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