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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退职):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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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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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5年退休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的职工提前5年退休的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因此,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执行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但不能在此基础上再享受破产企业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即不能提前10年退休。

2、1998年至2001年的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下岗职工可提前退休:(1)纺织、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2)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3)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4)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是劳动保障部和国家有关部委所确定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并达到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实际工作年限要求者(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3)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可以提前10年(男50周,女40周岁)退休。计算退休的时间以法院宣告矿山破产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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