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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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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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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调整

1、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的规定,过渡性养老金改为按本人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此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劳社办[2002]72号)的规定,在2002年4月至2004年12月过渡期间,按川劳险[1998]8号文规定计算月基本养老金的,原则上仍按川劳险[1998]8号文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执行。

参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函[2003]272号)

发布日期: 2003年7月7日

执行日期: 2003年7月7日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执行,即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在记载个人帐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计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2、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

(1)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3)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1.4%计算。

各市、地、州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比例,原则上按各地原规定执行。

(4)综合性补贴,按63元和66元规定的粮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补贴的比例为:

本人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4、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为15%,每增加1年,增加1%;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

6、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在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另有规定除外),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低于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算两个月终止缴费上一年本人缴费工资数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补足。

7、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包括原曾在企业或单位工作有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计算。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

执行日期:1997年12月25日

综合性补贴包括项目

1、国务院、省政府原规定的原粮价、肉价、副食品价格等补贴39元;

2、原省劳动局川劳资[1996]第0495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根据职工本人情况具体金额不等);

3、统一制度后,平衡养老金水平增加的24元。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基本养老金计算基数—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使用

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是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为有利于计算准确和与省统计局正式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时间相衔接,凡在省统计局正式公布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之前离退休的人员,暂按前二年的(例95年的前二年为9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待正式公布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后,进行调整;凡在省统计局正式公布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之后离退休的人员,直接使用省统计局正式公布的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五年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14号)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1日

在新老办法双轨运行过渡阶段,基本养老金增长量的控制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新老办法双轨运行过渡阶段,为有利于新老办法的平稳过度,继续实行基本养老金增长量的控制。凡参加退休费用省级统筹企业的一九九五年离退休(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的)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即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计算的部分,以不超过50%进行控制。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五年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14号)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1日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原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规定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为按本人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从下列时间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本人退休时的上一年:

(1)1990年以前参加工作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从1990年开始计算。

(2)1991年至1995年期间参加工作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年开始计算。

(3)1990年之后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转业、复员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人员,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之年开始计算。

(4)原未参加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1990年以后转制为企业,职工从转制之后开始计算。已参加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5)1990年以后从本省外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转出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缴费工资记录的,从缴费记录之年开始计算。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缴费工资转移记录的缴费记录之年开始计算。

(6)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人员,仍按川劳险[1999]77号文件规定执行。

2、职工的历年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历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其算术平均值为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计算某一年指数时,若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但当年缴费月数不满12个月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2)当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后,乘以系数,系数按当年实缴额除以当年应缴额计算。

(3)企业和职工当年全年中断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以零计算。

3、原为企业职工,以后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比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原有养老保险关系但未缴费的人员(不含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缴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与企业职工相同。

4、企业和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断缴费或拖欠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职工退休计算基础性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原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文第33条规定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改为从个人初次应缴费时间起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后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参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

发布日期:2002年3月27日

执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2000年职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省统计局《二OOO年四川省劳动统计综合年报》统计,我省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445元。各地以此作为职工基本养老金等有关保险待遇计算基数。

参见:《关于公布我省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11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3日

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划拨及养老金支付

按照原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发[1998]16号)的规定,企业改制、转让重组中对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应按离退休人数以本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计算5年的标准,从资产转让或资产清偿收入中划拨养老保险基金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参见:《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有企业退出规划〉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发[2002]7号)

执行日期:2002年3月29日

农民合同工的养老金一次性支付

1、与城镇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劳务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农村户口的雇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助金:

(1)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

(2)按其缴费年限,缴费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相应缴费年份的本人缴费工资的标准,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2、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农民合同工、农民劳务工或雇工再次在城镇就业时,应重新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重新起算。

参见:《关于各类城镇企业、单位、个体工资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2000]41号)

发布日期:2000年4月7日

一九九五年内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比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月增加金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的标准增加,从领取离退休待遇之月起计发。

2、按老办法(即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执行的离退休人员,仍按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川劳险[1993]93号文规定,以当地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前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如职工在职时按省政府川府发[1994]77号文规定实际增加了工资的,按月增加2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从领取离退休待遇之月起计发。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五年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14号)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1日

实行岗技工资制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退休时,一律按省劳动厅等五部门川劳险[1993]93号文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劳动部原劳薪字[1992]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将按标准工资计发退休金的办法,改为按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停止执行。

2、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进行新老办法比较时,按老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应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前的上月本人标准工资再加上应正常增长的30元作为计算基数。

3、已按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计发了养老金的,其高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含加上应正常增长的30元)计发养老金部分,应在每年七月一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增发金额中逐渐冲销,直至冲完为止。

参见:《关于当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4]30号)

执行日期:1994年7月12日

从内地到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国务院国发[1983]68号和省政府川府发[1983]173号文规定:“由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少数民族的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凡属于从内地到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职工退休时且继续留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养老金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按上述规定增发的养老金待遇,与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如何处理的意见》(川劳险[1995]41号)

执行日期:1995年11月14日

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原享受的增发退休费待遇如何处理

在我省阿坝、甘孜、凉山等少数民族地区(含其它市、地政府规定可享受比照“三州”退休待遇的自治县)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将阿坝、甘孜、凉山州政府原规定增发5%、10%和15%的退休费,改按以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0.2%和0.3%增发补贴。按上述规定增发的补贴,与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参见:《关于当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4]30号)

执行日期:1994年7月12日

三线艰苦地区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国务院国发[1984]76号文规定:“在三线艰苦地区一类区、二类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凡属于三线艰苦地区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且就地安置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

按上述规定增发的养老金待遇,与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如何处理的意见》(川劳险[1995]41号)

执行日期:1995年11月14日

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1982]36号和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川人工[1984]72号文规定:“在西藏和我省甘孜、阿坝州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凡属于原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养老金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增发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0.1%、0.2%。

按上述规定增发的养老金待遇,与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如何处理的意见》(川劳险[1995]41号)

执行日期:1995年11月14日

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职工生活费的计发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退职,并按以下办法计发每月退职生活费:

(1)基础养老金:

(a)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按其退职时的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

(b)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其退职时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

(c)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其退职时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2)个人帐户养老金:

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3)过渡性养老金:

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8%。

2、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退休生活费,标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加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如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退职人员领取的退职生活费,在未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前由企业支付;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4、国家和省规定的生活补贴仍按现行规定发给。

5、每年七月一日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退职生活费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参见:《关于当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4]30号)

执行日期:1994年7月12日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中断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因各种原因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终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以后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基础养老金=终断缴费上一年全省工月平均工资×20%

过渡性养老金=终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2、因各种原因在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段时间多次中断缴费,但在以后又恢复缴费(未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

基础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额+终止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20%。

过渡性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额+终止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从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职工及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企业工作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1996年1月以前参军的),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到企业工作的职工(1996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时,其中的职工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的确定办法为:

1、按企业同职级、同工龄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认定作为其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或工作年限期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0至1995年的指数)。

2、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时,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为:

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到企业工作以后的缴费年限。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原增发养老金的人员养老金的计发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的养老金。全国、省劳动模范增发的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按《四川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予以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2、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3、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原内迁职工、曾在高海拔地区企业工作的职工、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省内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符合有规定条件的,可按省劳动厅川劳险[1994]30号文和川劳险[1995]41号文的有关规定,分别增发规定比例的养老金。

4、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规定的高级专家,凭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和退休以前一直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退休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符合省政府川府发[1984]62号文规定的有重大贡献(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的高级专家,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

符合以上规定增发的养老金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重复享受累加计算。

5、上述增发养老金=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比例×缴费年限

其中: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为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累计缴费年限。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养老金的计发

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金的计发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如按现行办法计算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新《办法》规定执行。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规定享受的一至二个月的生活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出境定居人员养老金的计发

职工在职期间或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原则上按个人帐户实际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劳教劳改人员养老金的计发

1、退休人员被判刑服刑期间或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在判刑或劳教期间到达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该缓办退休手续,待期满后正式办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增发养老金

1、1978年荣获省委、省革委颁发的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奖(仅这一次未明确等级。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下同)的高级专家,可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的养老金;

2、1978年荣获全国科学大会奖和四川省科学大会奖的高级专家,可分别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或0.1%的养老金。

3、对高级专家获得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和科技进步奖以及获得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有个人证书者,增发养老金比例,特等、一等奖获得者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二、三、四等奖获得者增发0.1%。

4、鉴于省政府1985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已将原省科技成果奖的等级改设为省科技进步奖特、一、二、三等四个等级。因此,对1985年以后获得省科技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可分别按省科技科技进步特等、一等奖获得者增发养老金比例为0.2%;二、三等奖获得者增发养老金比例为0.1%。有重复获奖的,可累加计算增发养老金比例,但最高为0.3%。

5、在贯彻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文关于高级专家增发养老金规定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规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的高级讲师;中小学校中的高级教师;实验人员中的高级实验师;卫生技术人员中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工艺美术人员中的高级工艺美术师,凭以上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一直被企业、单位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退休时也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高级专家增发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8]43号)

执行日期:1998年9月29日

曾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减发基本养老金

企业中曾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并累计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在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经劳动鉴定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含退职),其退休时年龄距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期间的年限应按照171号文件规定减发基本养老金。

参见:《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减发基本养老金中具体问题的意见》(川劳社养[2001]8号)

执行日期:200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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