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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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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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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

1、基本养老金调整原则是:调整水平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离退休人员群体适当倾斜,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基本养老金每年按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和财政厅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

执行日期:1997年12月25日

一九九四年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在一九九四年内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其离、退休前按省政府川府发[1994]77号文件规定实际增加了工资的,在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未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按增加工资前的原标准工资一定比例计算的离退休待遇)基础上,另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

1、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条件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元。

一九九四年内离、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增加离、退休金的时间,应与本企业贯彻省政府川府发[1994]77号文件增加工资的时间同步,从实际增加工资之月起增加离退休金。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本企业未实际增加工资的,不能按上述办法增加离、退休金。

参见:《关于一九九四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金的通知》(川劳险[1994]39号)

执行日期:1994年9月12日

一九九四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

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发100元,退休人员每月增发60元。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发85元,退休人员每月增发45元。

(3)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发70元,退休人员每月增发30元。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发60元,退休人员每月增发20元。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金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的退休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退休金: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每月增发100元;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每月增发8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休的,每月增发7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的,每月增发60元。

(6)国有企业中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从其领取离退休金的当月起,离休人员每月增发60元,退休人员每月增发20元。

3、退职生活费调整标准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36元。

(2)1979年12月31日以前工资改革前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27元。

(3)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18元。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12元。

(5)国有企业中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其领取退职生活费的当月起,每月增发12元。

4、国有企业中1993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已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并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增加了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其增加金额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从1993年10月起,按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5、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

6、资金渠道:

(1)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

(2)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3月31日期间,原则上由企业在费用中列支。对按法定程度宣布破产、解散的企业以及经当地政府确定停产整顿的企业,其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

从1994年4月1日起,纳入退休费用统筹项目,作为征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数,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3)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所需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发放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予以适当帮助。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川府发[1994]80号)

执行日期:1994年5月27日

一九九四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政策

1、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在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死亡的,如何增发离退休金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从1993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金,省政府川府发[1994]80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均属增加离退休金的范围。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均从1993年10月1日起到死亡之月止,按规定标准和实际月份增发离退休金,由其配偶或法定继承人领取。

2、离岗退养人员和换工老工人是否纳入这次增加退休金范围

按照劳动部劳险字[1988]3号文件规定实行离岗退养人员和按照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川劳人计[1988]41号、省政府川府发[1989]120号文件规定实行换工的老人,在离岗退养或离厂回乡休息期间,不属于退休人员范围,亦未办理退休手续,因此不纳入这次增加退休金的范围。

3、离退休人员被劳教或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这次是否增加离退休金

符合这次增加退休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在劳教期间不能按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增加离退休金,劳教期满后方可按规定增加离退休金;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服刑期间或服刑期满后,均不能按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增发离退休金。

4、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是否增发离退休金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无论是经劳动部门批准还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这次都不属于增加离退休金的范围。

对按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离退休金与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前按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离退休金,其增加的金额,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其实标差额增加离退休金。

5、已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是否纳入这次增加离退休金范围

事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并且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其离退休人员应纳入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按规定增加离退休金。

6、离退休人员已按照省委川委办[1993]50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生活费补贴的,这次按照国发[1994]9号文件增发离休金时,是否要冲减

对已按照省委川委办[1993]50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生活费补贴的离休人员,在这次国发[1994]9号文件增发的离休金中不再冲减,仍继续执行。

7、已参加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如何增加离退休

对已参加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保同增加的离退休金应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金的规定办理。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金的资金解决办法,按省政府川府发[1994]80号文件规定办理。

8、一九九二年以来,有些地区自行给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金的,这次按国发[1994]9号文件增发离退休金时,如何冲减

一九九三年以来,有些地区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金的,在这次按国发[1994]9号文件增发离退休金时应进行冲减。对自行增加的离退休金高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冲减后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

9、按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金,可否纳入离休人员计发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离休人员按照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金,可以纳入计发离休人员享受的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规定的具体问题解答意见》(川劳险[1994]21号)

执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一九九五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

凡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2、调整时间: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

3、调整标准:

(1)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增长35元。

(2)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增长20元。

4、其他政策:

(1)凡在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已按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计发了养老金的,其高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含加上应正常增长的30元)计发养老金部分,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123号文和省劳动厅川劳险[1994]30号文的有关规定,应在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增发金额中冲销。

(2)已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办[1995]7号文规定增加生活补贴的企业离休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不再按省劳动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川劳险[1993]93号文规定调整标准执行,统一按本规定的标准执行。

5、调整费用开支渠道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由各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纳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数,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6、审批

(1)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时间,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离休、退休时间为准。

(2)这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报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五年度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劳险[1995]13号)

发布日期:1995年5月11日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一九九八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

企业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

2、调整时间:

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3、调整标准:

(1)离休人员每月增加25元;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25元。

(2)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5元。

(3)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0元。

4、资金渠道: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及个体劳动者中的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从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需动用积累基金的,应报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批准。

(2)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森工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核拨。

(3)按照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和省劳动厅《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8号)的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参见:《关于一九九八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劳险[1998]53号)

执行日期:1997年11月24日

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

企业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

2、调整时间:

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3、调整标准: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以后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55元。

(2)1954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45元;

(4)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其中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另增加15元。

(5)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以后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40元;

(6)1954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以后退职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7)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8)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其中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另增加10元。

4、资金渠道: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及个体劳动者中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市、州,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市、州,由省根据其资金缺口情况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2)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拨。

(3)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中列支。

5、其他:

退休、退职人员如仍在判处有期徒刑或劳教期间,以及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不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见:《关于四川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2001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有行政职务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标准

单元:元/月

参加革命时间

职级

增加标准

老红军

正厅

280

副厅

270

1937.7.7-1942.12.31

正厅

260

副厅

210

正处

190

副处

170

一般

130

1943.1.1-1945.9.2

正厅

240

副厅

200

正处

180

副处

160

一般

120

1945.9.3-1949.9.30

正厅

230

副厅

190

正处

170

副处

150

一般

110

2、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标准

单位:元/月

专业技术职务

增加标准

教授及相当职务

22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180

工程师及相当职务

160

助理工程师及相当职务

140

3、资金渠道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离休人员所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上将按各地离休人员数按中央补助标准给各地。

4、其他

(1)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2)企业离休人员提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参见:《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14号)

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

1、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企业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生活补贴。

2、增加标准

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每人每月100元增加生活补贴。

增加的生活补贴,纳入退休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并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3、资金渠道

对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老工人所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参见:《关于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15号)

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范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金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的退休人员”,是指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9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藉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人员。其他退休人员不属于此范围。

参见:《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94]80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川劳险[1994]34号)

执行日期:1994年8月26日

退休前被评为企业高级政工师的离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

离退休前被评聘为高级政工师的,其离退休后,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本规定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而未享受的不再补发,即指1998年1月以后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而未享受的不再补发,即与川劳险[1998]8号文有关高级专家增发养老金的规定一致。

参见:《关于企业中被评聘为高级政工师的离退休人员享受提高待遇的通知》(川劳险[1999]183号)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3日

执行日期:2000年1月

参见:《关于川劳险[1999]183号文有关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99年12月28日

调整“两航”起义人员的退休待遇

凡我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两航起义人员,退休费(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按每月750元确定,低于此标准的差额补齐,高于或等于的不再调整。调整待遇所需经费按劳社部发[2000]25号文件规定办理。

参见:《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劳社养老[2001]6号)

执行日期:2001年2月5日

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补贴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地厅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护理费补贴由每人每月61元调整至122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他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地厅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护理费补贴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到10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年满70周岁的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补贴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到80元。

4、凡企业中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且年满70周岁的,可比照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调整护理费补贴标准办理。

5、调整后的护理费补贴所需经费,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列入省统筹范围,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

参见:《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川老发[1997]6号)

执行日期:1997年6月10日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川劳险[1997]26号)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9日

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费补贴标准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川老发[1997]6号)文件,亦应在企业中贯彻执行。凡企业中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且年满70周岁的,亦可比照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调整护理费补贴标准办理。

调整后的护理费补贴所需经费,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列入省统筹范围,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川劳险[1997]26号)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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