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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养老保险制度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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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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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基本养老金发放额年均增长14.9%

我国基本养老金发放额逐年增加,从1998年的151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近4000亿元,年均增长14.9%。

记者15日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我国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在不断提高,1998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为413元,2004年提高到705元。基本养老金当期拖欠逐年减少,1998年平均每月拖欠6亿多元,1999年每月拖欠3亿多元,2000年每月拖欠1亿多元,到2003年只有个别地区拖欠了1.32亿元,2004年和2005年全国已连续两年无当期拖欠。

此外,各地还积极采取措施,补发过去的历史拖欠,到2005年共补发240多亿元,16个省份已全部补发了历史拖欠。

同时,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逐步纳入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针对一些企业挤占挪用养老金的问题,我国从1999年开始推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银行、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到2001年基本在全国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从机制上保障了广大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2002年起,针对近40%的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单位提供管理服务的状况,推动各地普遍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把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目前已有超过60%的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从1998年的135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4250多亿元,年均增长17.8%,近3年年均增长超过20%。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规模,从1998年的24亿元增加到今年的500多亿元,地方财政也增加了财政投入。2000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战略储备,目前已积累1800多亿元。

  二、我国已确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记者15日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1984年各地开始试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迅速发展,缓解了企业养老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开始实现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据此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进行试点。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两个确保”,建立三条保障线,提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目标。

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2004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试点的重要内容就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内容。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20年来养老保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2005年12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三、计发办法改革后养老金如何计算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那么计发办法改革后养老金如何计算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关于“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关于“中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能有所提高。

关于“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四、劳动保障部:调整退休年龄时机尚未成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15日表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

这位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15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说,从国际情况看,多数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的男女从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63-65 岁左右,同时考虑人口老龄化和人类寿命延长等因素,有些国家已经或正在考虑进一步提高退休年龄。 [page]

我国的退休年龄比较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而在制定这个政策时,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只有50岁左右。另外,国家在不同时期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关于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退休年龄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寿命延长的矛盾。目前我国人均寿命已经达到72岁左右,其中城镇人均寿命已经超过75岁。二是女职工按不同身份执行两种退休年龄,在企业早已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的情况下难以操作,实际工作中引发诸多纠纷。三是提前退休问题比较突出。据抽样调查分析,目前我国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平均年龄只有53岁。

考虑到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关方面曾提出统一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退休年龄、取消提前退休等意见。但是,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多,设计退休年龄必须统筹考虑社会保险与就业。目前,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仍在进行中,就业的矛盾十分突出,考虑到改革退休年龄涉及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大家的意见不够一致等情况,目前改革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此,本着慎重的态度,《决定》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目前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现行退休年龄,控制提前退休。

五、新养老保险制度:不增加负担不降低待遇

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会不会增加用人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或是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对此,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主任孟昭喜明确表示,这次完善制度,既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也不会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

孟昭喜1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次调整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没有做任何调整,并没有增长。个人账户的规模虽然缩小了,但是也标志着个人在养老保险当中的责任相应也小了,而国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他还指出,这次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是调整养老金的结构,以利于建立一个激励和约束机制,而不可能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

“针对不同的人群来讲,比如在这次完善制度之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规定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同时随着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的待遇,对他们来讲,根本不存在降低待遇的问题。”孟昭喜解释说。

“对于另一类人群,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新人’,也就是1997年国家建立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来说,他们参保之后,将来随着计发办法的改革,他们的养老金结构将要发生一定的变化。它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由于与缴费工资的高低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挂钩,一般来说会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账户缩小了,会有所减少,但是总体来说,应该和改革之前大体相当,或略有提高。”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仍为28%左右,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将统一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对上述政策做出统一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随着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的重大变化,国有、集体企业从业人员大量减少,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但是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这就使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影响。对此,统一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对他们的参保缴费政策以及待遇计发办法予以统一,才能使他们退休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得以落实。二是改变各地政策差异较大的现状,统一规范基本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是否参保以及参保缴费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具体办法不一致,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缴费比例也从16%到21%不等。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的稳定保障,同时,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统一,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三是国家出台优惠政策,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创造了条件。首先,改革后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比企业职工低8个百分点。其次,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再次,针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的具体困难,国家规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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