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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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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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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具体情况和相关知识,以供参考。

  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具体情况:

  (1)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辞职,或被辞退、被开除,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拘役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待重新就业时到社保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且领取工伤抚恤金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所在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暂予保留。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免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待重新就业时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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