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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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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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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认定

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之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并入帐户的时间,原则上按原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企业,原则上应按原行业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及规模为职工补建个人帐户,并从原行业规定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补缴相应费用。

待遇水平的确认

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按《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规定列入统筹的项目,由北京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的项目,由企业支付。在核定列入统筹的项目、确定待遇水平时,以劳动部、财政部核准的1997年行业统筹决算数为依据。

原行业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及书、报、洗理费等,按北京市地方政策执行。

1998年行业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文件中,退休费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退休费可列入统筹,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统筹。

原行统筹项目中含医疗费的部分,自1999年起,应从统筹项目中剔除部分的费用额度,经析算后相应扣减行业缴费比例,扣减后行业企业缴费比例与北京市缴费比例的差距部分,按规定调整。

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办法

1、1999年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按照北京市现行的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即按照北京市政府下发的1998年第2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2、按原行业统筹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高于按北京市[1998]第2号令办法计算的,2003年前仍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但统筹项目应符合劳社保发[1998]22号文件的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列入统筹项目的规定。

3、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高于按北京市2号令计算的待遇差,采取加法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北京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补贴标准为: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

4、未列入社会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从2004年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完全按照北京市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5、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以后的退休人员,按北京市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行业办法计算待遇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6、行业离退休人员自1999年起,享受北京市企业统一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国家开发银行人员的养老保险

国家开发银行自成立之月(1994年1月)起,加入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政策。

企业缴费自1996年1月起,按北京市统一规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自银行成立之月(1994年1月)起开始缴纳。单位与个人自1999年1月起,均按北京市统一规定进行缴费,

投资银行在并入开发银行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认可。

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及原中国投资银行并入职工中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均按照《关于核定原行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确定其纳入统筹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1999年1月1日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按北京市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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