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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8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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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挤占、挪用。凡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2、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各市、地要对上半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于7月底前书面报告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省厅拟在下半年对各市、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劳险[2000]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6月23日

执行日期: 20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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