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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统筹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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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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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从2001年1月起,基本养老金执行标准及调整办法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符合离休条件人员,按本单位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2、离休人员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精神调整、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2001年1月起,由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所需费用从省直统筹基金支付,从2001年4季度起,实行社会化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养老待遇由原单位支付。

3、各铁道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2001年度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的费率执行,缴费基数按豫劳社养老[20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参加河南省省直统筹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省直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1]19号)

发布日期: 2001年7月17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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