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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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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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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2]329号

  根据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正式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若干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手册》的适用范围和管理

  (一)《手册》适用于劳动部门负责管理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

  职工是指在上述各类企业中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全部职工。

  (二)《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企业填定并保管。个体劳动者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填写、个人保管。

  (三)职工个人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手册》填写的各项内容,每年核查一次。职工个人在核查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个体劳动者须办同样手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核查无误后盖核查专用章和核查经办人印章。

  (四)为便于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湖北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卡片》和《湖北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卡片》(式样附后)与《手册》配套使用。《个人卡》和《企业卡》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填写,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个人卡》中数据应与《手册》一致;《企业卡》中数据应与台帐一致。

  (五)《手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核发单位申报,办理补领的手续(补领手续由各地自行确定)。补领《手册》中所填数据应以《个人卡》记载为准。

  二、《手册》和《个人卡》的填写

  (一)个人资料

  1. 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相同,不得使用异体字和非国家公布的简化字。

  2. 出生年月:必须与《身份证》中有关号码相同,《身份证》中第七~十位码(从左至右)为出生年月代码,其中七、八位为出生年代码(如:1970年为“70”)、九、十位为出生月代码(如:五月为“05”)。

  3. 性别:必须与《身份证》号码第十五位数对应。男为奇数,女为偶数。

  4. 参加工作时间:指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资的起始时间,无连续工龄的按初次缴费时间填写。

  5. 工作单位:指核发《手册》时职工所在工作的单位。

  6. 工作单位变更:指核发《手册》后,工作单位变更,应填写“单位名称”、“起始时间”。

  (二)印鉴、社会保障号码和编号

  1. 印鉴。《手册》需要印鉴的有三处。一处是照片上的“钢印”,二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专用章”,三是“核发单位公章”。

  “钢印”应加盖在照片的右下方,至少压盖照片三分之一;“核查专用章”应加盖在“缴费记载”页下方指定处;核发单位的“公章”应加盖在核发单位名称正中。

  “钢印”和“核查专用章”由省统一刻制。“钢印”发至地级。“核查专用章”发到县级。两枚印章均使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名称代码”。

  2. 社会保障号码即国家标准(GB11643-89)。目前,《身份证》号码已按此标准执行(仅缺一位校验码),故《手册》中一律按《身份证》号码填写。

  3. 编号。为了避免码位不一、含义各异、号码重复的现象,适应全省微机管理的需要,《手册》编号实行全省统一规范。

  ①《手册》编号的表示形式

  地级机构 县级机构 核发时间

  ②《手册》编号的号码结构

  编号共由十一位号码组成

  A. 机构代码(第1~4位)由四位数组成,其中一、二位为地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代码,三、四位为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分支(代办)机构代码。代码见《湖北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代码表》(鄂劳函[1992]328号)。

  B. 时间代码(第5~6位),由两位数组成。指核发《手册》的时间(记到年),按公元纪年的末两位数填写(如“1992”年记“92”)。

  C. 顺序码(第7~11位),由五位数组成。指当年核发《手册》的顺序登记号(00001~99999)。为了便于操作,可按职工类别进行分配(各地据实可作调整):

  00001~39999 为全民企业职工编号

  40000~59999 为集体企业职工编号

  60000~69999 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编号

  70000~79999 为私营企业职工编号

  80000~89999 为乡镇企业职工编号(部分地方已有)

  90000~99999 为个体劳动者编号

  (一) 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载方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载”的关键是“缴费金额”(包括企业缴费与职工个人缴费两部分)和“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是核算“缴费工资”的依据。“缴费工资”,是职工退休后,核定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根据劳动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劳险字[1992]11号)的具体内容,为便于操作和减轻企业负担,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填写办法和填写口径作如下规定:

  1. 企业每年填写一次,记录到合计栏。个体劳动者每缴费一次,填写一次,年末合计。

  2. 填写口径:

  ①“企业缴纳金额”:指由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当年企业缴费比例×当年企业缴费系数“A”)。

  A=(本企业当年实际缴费金额)÷(本企业当年核定缴费金额)。

  ②“基数”:指按企业和个人“缴费金额”核算出的“缴费工资”。

  ③“比例”:取消“个人缴费”比例的含义。现指当年各地养老保险核定方案所规定的“企业”与“个人”提取比例之和。按“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两项之和提取的,按“两项”之和比例加个人提取比例。个人提取比例按“标准工资”确定的,应折算为“工资总额”时的相应比例(如合同制工人的个人缴费比例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按各地统筹方案规定的比例填写。

  ④“个人缴费金额”:指个人实际缴钠的养老保险费金额。

  ⑤“缴费工程”(基数)的计算公式(以年为单位);

  G=J÷B

  式中:G为缴费工资

  J为缴费金额(当年职工由企业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B为提取比例(企业和个人提取比例之和)。

  3.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page]

  ①计算职工当年实缴“企业缴纳金额”,使用企业缴费系数A的问题。

  为了确保当年情况当年记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以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养老保险费到帐为准,计算出企业缴费系数“A”并通知企业。凡下年度元月一日后到帐的养老保险费,不管对方开户行何时受理,均应作为下年度该企业补缴,以免重复计算。

  ②“缴费工资”超过本省社会平均数的问题

  为尽量避免把社会分配不公带入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本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二倍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列入计发基数。(如上年度省社会平均工资2000元,某职工实际工资总额4500元,核定时只能按4000元计提,在企业足额缴费情况下,该职工缴费工资为4000元,不能记4500元),对超过部分可另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③尚未实行个人缴费的地区,《手册》中“缴费工资”计算问题未实行个人缴费的地区,其“缴费工资”公式中“个人缴纳金额”和“个人提取比例”均为“零”,应直接用企业为职工个人的缴费金额除以提取比例求得“缴费工资”。

  ④因改制而补收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工资”的计算问题

  应先把改制补收的养老保险费除以补缴年限,再除以0.18(即18%,其中企业提取比例16%,个人2%)得出补交期内的年平均“缴费工资”,记入《个人卡》。

  ⑤因补收企业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工资”的记载问题。

  以会计年度(元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作为“缴费工资”的核算年度。每年核定后即为定数,不得变更,对当年因补收使缴费工资增加的不受第二种情况的限制。

  ⑥一九九一年底以前缴费记载问题

  一九九一年底以前,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缴费工资,在《个人卡》中记载。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职工个人按国家规定范围,经核定的有效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时间(年)。

  二是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时间”(年),计算办法为86年至90年“五年平均工资”乘“职工所在企业相应用工形式的养老保险历年‘缴费系数’Q”。

  Q=“企业九一年前实缴养老保险费总额”除以“九一年前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企业的“固定职工统筹金”和“合同制养老金”缴费系数应分别计算)。

  (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载”方法:

  每缴费一次记一笔,年末合计数。

  三、《企业卡》的填写

  《企业卡》主要用于科学管理,与《手册》和《个人卡》有直接的联系。《企业卡》记载的数据来源于年核定方案和台帐,本企业所有职工《个人卡》的“工资总额”之和与“缴费标准”(企业与个人)之和应与本卡相符。

  (一) 企业编号

  1. 企业编号的表示形式

  性质码 关系码

  2. 企业编号的号码结构

  企业编号的由六位数码组成,代码见《湖北社会保险(专用)代码表》(鄂劳函[1992]328号)

  A. 企业性质代码,由一位数组成(第1位)

  B. 企业隶属关系代码,由一位数组成(第2位)

  C. 顺序码,由四位数组成(第3~6位)顺序号0001~9999。

  四、其他有关问题

  1. 职工调动时,《手册》随调动手续一并转移,其中:在基金能调剂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围之内调动,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开具转移手续,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否则,养老保险基金应同转移手续一同转移,其基金数额按《手册》或《个人卡》中企业缴纳金额和个人缴纳金额计算,为减化手续,转移基金原则上不扣管理费,也下计利息。职工调动后的原《个人卡》应专门保存,以备查询。

  2. 职工因待业、参军、上学、出国脱离工作时,企业应将《手册》转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保管。职工再次工作时,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继续使用《手册》,并办理有关手续。

  3.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凭《手册》核发退休证,计算养老金。

  4. 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应由职工所在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劳动部门审批后,记入《个人卡》。

  5. 《手册》和《个人卡》照此办理

  《手册》是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凭证,而《个人卡》作为原始资料是核查和补发《手册》时的依据,必须加强管理,认真填写,金额和数字要准确,书写要规范,使用炭素或兰黑墨水记录。如需要更正,应将错误的数字用红墨水划双线注销,同时加盖经办人印章。再另填写正确的数字。

  《企业卡》照此办理。

  五、《手册》启用时间及要求。

  (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全省正式启用劳动部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九一年底以前数据填入《个人卡》,一九九二年数据填入《手册》各地自行印制的各种“缴费记录”、“缴费卡片”等,在按本通知办法把有关数据转录到《企业卡》和《个人卡》之后,自行废止。

  (二) 做好《手册》核发和填写工作的要求

  1. 各地应有一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人牵头,组成专门班子(必要时可借调企业素质好、文笔流畅的退休人员参加),具体组织《手册》的核发、填写工作,力争在年底前按省规定的要求,把人员培训完毕。

  2. 各种编号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今后科学管理,各种号码的分配,管理,应通盘考虑,统筹规划,专人负责(原则上由微机管理人员负责,无微机的地方由统计人员负责)。

  3. 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企业和广大职工了解改革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具体办法及意义,加深对使用《手册》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调动广大职工的参与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4. 九一年底以前缴费情况,企业在上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之前,应与职工个人见面。

  5. 为便于统一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在职职工、个体劳动者、离退休人员编号核发时间一律为92年,即《手册》编号的第5~6位(从左到右)时间码为“92”。首次建卡时间一律为9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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