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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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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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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6]34号

各地、市、州劳动(人事)处(局),社会劳动保险局(处),省级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中央在甘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系统经办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经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省人民政府1995年4月确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经办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已发出了《关于停办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通知》(甘保发字[1995]072号)。因此,各地、市、州社会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按今年初全省劳动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目标,制定切实的计划和措施,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二、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后,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在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下进行,执行国家和省上统一的政策规定。

  三、 城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系统经办期间,企业和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等,应由原参加保险的企业主动与人民保险公司核算清楚后,到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办理参保手续。各地、市、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与当地人民保险公司和参加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协同配合,做好协调促进工作。移交工作至迟必须在1996年6月底以前完成。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关于停办集体企业职工统筹养老保险业务的通知》(甘保发字[1995]072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关于停办集体企业职工统筹养老保险业务的通知

  甘保发字[1995]072号

  各二级分公司、中支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省政府一九九五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决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业务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据此,省分公司同意全省人保系统停止办理集体企业职工统筹养老保险业务,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接此通知后,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转好思想弯子,妥善处理停办此项保险业务后的遗留问题,并将停办后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分公司人险部。今后,各地要集中精力,继续办好各类企业职工的积累式补充养老金保险业务。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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