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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管辖中的用人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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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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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管辖中的用人单位所在地?

  如果用人单位在成都市有分公司,但其总公司在北京劳动者在成都市与分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在成都市进行了仲裁,但用人单位不服,向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北京的法院有管辖权吗?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中第八条用人单位所在地,具体到上述例子,是指成都市还是北京市?

  中顾网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行使民事权利包括诉讼的权利,因此,如果进行诉讼的话,必须由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来应诉或者是提起诉讼。因此,总公司在北京提起诉讼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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