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精神,原企业的富余人员主要是指辅业企业的全部职工,另外还包括主体企业需要分流的富余人员。在确认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比例时,不管辅业单位在改制前为法人单位还是非法人单位,都应将原辅业单位的全部职工认定为改制企业安置的原企业的富余人员。
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确认办法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得出: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人数÷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100%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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