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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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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精神,近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明电〔2008〕23号),全面部署职业资格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其有关考试、鉴定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经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予以保留,除考试、鉴定收费以外的培训费、证书费等其他所有收费一律取消;未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考试、鉴定收费,应立即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向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收费申请,申请未予批准前应停止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其有关收费一律取消。

  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凡考试、鉴定项目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且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确需由政府部门和机构,或由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委托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性考试、鉴定的,其收费已按收费管理权限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予以保留,除考试、鉴定之外的培训费、证书费等其他所有收费一律取消;未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应立即停止,并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可以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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