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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必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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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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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必须依法

若华

我们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风浪中,当然要高举效益的大旗。所以,有时是经营上有危机了,有时想对组织结构进行大调整,于是必然发生变动人员的问题。怎么办?依法办。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双方主体,我们的政策,劳动保障相关的法规,已经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比较健全的建立关系或解除关系的途径和网络。可是,我们的不少用人单位,不知为什么,对此似乎视而不见。处理与个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往往随心所欲,于是引发劳动争议;处理事关数量较多的人的劳动关系,有时就束手无策;有时就不自觉地沿用前几年转轨时期的老思路,如采用仿照“下岗”的老办法,有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造成后遗症。今年4月18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发出了《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值得那些半裁身子还留在计划经济时期,半个脑子又处在野蛮市场经济世界的用人单位认真解读。

大家知道,裁员是一种经过认真考虑,以削减劳动力来提高组织绩效的组织决策。市场经济,就是竞争,优胜劣汰,就是企业有生有死,劳动者就是有进有出。出,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自愿的,一种是单位提出的。后一种就是解雇。从数量角度分类,其中一个是个别解雇,一个是批量人员解雇,也就是裁员。

裁员在发达国家是常见的,在中国可以算是个稀罕事。我国从法律上提到裁员是1994年的《劳动法》。但紧接着,开始了全国性的再就业工程,这在世界人力资源配置史上肯定是空前绝后的,就是过去没有过,今后也不会发生,是一种带有点行政行为,带有点企业性质,又有点社会色彩的大调整,是在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对特殊群体采取的一种特殊方法。现在,如急风暴雨的中国特色的大裁员在上海基本结束,人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基本确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相对成熟。因此,今后不可能也不应该再沿袭再就业式的非常措施,而应走上法制化、市场化的配置机制上来。所以,在2000年初,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出台过第一个关于裁员的“办法”。由于当时市场尚处于新旧交替的接轨阶段,“办法”对企业的裁员行为还有一些限制性的条款,如规定一定要有亏损作为裁员前提等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当时还比较稚嫩的一方市场主体——劳动者。随着劳动力市场在上海基本建成,随着我国进入WTO,这次出台的裁员通知,基本和国际接轨,确保了市场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

如果要简要介绍这个“通知”,大既可以用两句话。一个是“依法”,一个是“报告”。依法指的是,只要根据《劳动法》,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企业就完全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是否裁员,裁员多少的决定。依法中的重要一条,就是必须征求全体员工的意见,重点是要和工会进行充分协商,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所谓“报告”,就是你裁员方案出台后,要让政府知道。你报告了,政府并不批复,但会关注。譬如,重点是你的补偿金落实了没有?政府关心的是你是否依法而且执行相关程序。只要依法,没有劳资纠纷,政府就不会来干涉,所以有点象备案制。有人说,既然是市场经济,我不服告行吗?不行。因为裁员,往往要牵涉到相当数量的劳动者的就业保障问题,很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由此造成社会不安定。政府有职责维护社会安定和劳动关系的总体和谐。“报告”制,体现了政府部门既干预又适宜的度的把握。

相信用人单位在搞清了这个“通知”精神后,就可以依法正常地处理一些劳动关系。既不用偷偷摸摸地“暗箱操作”,也无需再套用“下岗”之类的旧帽子。因为上海的劳动力市场基本建成了,而且上海的劳动保障部门顺应劳动力市场发展趋势,早已制订出相应的能进能出的各种合法通道。大家可以去认真读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这是上海的地方法。就是说,上海不但有“裁员”这一个“出”的主干道,还有很多合法途径。就说对于个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理,就有各种通道。如:一、劳动合同到期,关系自然终止。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好商好量,一致同意解除。三、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关系,单位也不是非留不可的。四、用人单位提出要解除,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禁止对象,也可以。当然有的必须给予经济补偿,有的则可以不给,(具体可研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总之,单位是有办法实施解雇的权利,只要你单位不要忘记同时必须承担的义务。

有了阳关道,何必再走独木桥。我们的用人单位如果有裁员,或解雇劳动者的必要,那首先要走这些合法的阳关道。一般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容许的通道是完全可以解决用人单位“出”人的问题。如果你有了正道不走,反而另走旁门邪道,弄不好就会惹出麻烦,官司缠身,何苦呢?

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在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建立以后,上海的用人单位如自身确实需要,是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减人增效的。减人,可以辞退个别员工,也可对较多数量的员工进行裁员。 不管是对个别还是群体,这种裁员必须依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这里说的依法,就是《劳动法》,在上海还有地方立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裁员,这些法主要规定、设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前提条件,一是操作程序,并不复杂。允许裁员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个是“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这个前提条件虽然严格,但定义明确,不用多解释。或者是另一个,叫“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个定义稍广泛,没有量的概念,何谓“严重困难”,如按照国际惯例,解释权在企业。世界500强也在裁员,美国去年裁员数量近200万人。要说明的是,他们的“裁员”,有时是包括了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关系的,和我们的说法有不同。摩托罗拉、朗讯、电信公司都是裁员大户,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经营有困难了,特别在“9·11”以后。《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程序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进行协商;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裁员方案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并按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那么他的裁员就是合法的了。

裁员从理论上,应该是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应该是符合投资方和员工共同的长期利益,否则,方案就很难通过。但是对于被裁的对象,毕竟是利益受损的一方。而且,要强调的是,裁员主要是投资方为保护他们本身的资本利益而主动采取的策略,他们主要顾及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权益。所以,在裁员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损害的,主要一方是劳动者。当然,从整体上说,工会或职工代表应该为劳动者主张权利,但每个单位的工会力量或职工代表的力量强弱不一。而且,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往往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需要维护。所以每一个劳动者,在面临裁员或其它劳动关系变更时,都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一般来说,结束劳动关系分两种:一种是“终止”,就是自然结束,如合同到期等。一种是“解除”,就是合同还在履行过程中,因故要人为提早结束。这种解除,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出于劳动者本人意愿和需要,大家习惯叫“辞职”;一种是双方都不想继续合作下去,于是有商有量,好聚好散。开开心心协商分手。第三种是用工单位的旨意,大家习惯称“解雇”,在我国,解雇形式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惩罚性解雇,主要对象是有过错员工;一类是通知性解雇,主要对象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对象;还有一类就是经济性裁员,对象一般为群体。这样的分法也许并不完整、科学。但我们只想说明一点:裁员,在我国是属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独立形式。所以,在解除过程中,法律规定了双方主体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必须充分了解,才能使自己权益得到维护。如果具体地分析,劳动者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看自己是否属于可以裁员的范围。依照《劳动法》,有四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如果你是属于其中一类情况的,你就不要怕,单位是不会或不应把你列入裁员名单的。

第二,有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力,补偿的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满一年,就有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要注意的是,在补偿期限的计算原则上,《条例》有些新的规定,大家可仔细研究理解。

第三,6个月的优先原则。如果你在被裁员以后的半年内,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已有工作了,但不满意。这时,你发现老单位(裁减你的单位)倒又在招人了,你可以重新报名应聘,而单位有优先录用你的义务,当然,劳动合同要重新签订了。

第四,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你足额缴纳养老金,足额支付工资,并到合同生效的最后一天。如果单位是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的,你应该要求单位另外再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和养老金的损失。

第五,要防止个别单位在裁员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法。这在外地已有发现,有个别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要求劳动者在辞职书上签字,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有时裁员的过程会比较长,如果你倒也在准备退路,或许有了新的就业方向,请千万慎重,不要轻易提出“辞职”之类的报告。那样一来,你就会被马上作为“辞职”的个案处理,而关于裁员的一切保护性措施,你就不能享受,你的损失可能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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