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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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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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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三部劳动领域新的法律法规,至今已“满月”有余。他们在给职场带来可喜变化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成长的烦恼”。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三部劳动领域新的法律法规,至今已“满月”有余。他们在给职场带来可喜变化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成长的烦恼”。2008年2月26日,特别邀请到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就新法实施情况和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劳资关系发展状况的相关问题做一个回顾和展望。

  在谈到《劳动法》应保护劳动者的问题时,常凯介绍说,首先,需要明确的《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如果不保护劳动者就不是《劳动合同法》了,这是基本的常识。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想为什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保护企业,不保护雇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让人笑话。为什么?通常情况下雇主的力量在于自己的经济实力,在于自己的管理权利。《劳动合同法》是在于劳动付出,劳动的提供者是被管理者,是不平衡的。所以法律的制定的意义就在于辅助弱者、抑制强者,在权利利益上达到平衡。是为了实现企业劳动关系更加和谐,更加稳定、更加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更有利与企业持续、长久的发展,这是我们立法的目的。

  常凯说,中国的企业缺的是什么?中国企业目前劳工待遇、劳动者权利保护,劳动关系和谐程度,就目前来说,恐怕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关系和谐问题,这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中国企业发展和中国社会发展最突出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其中最突出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这是非常严重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最危险的程度了,要特别加以控制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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