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2008,劳动法治与劳资博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4 19:13
人浏览


[摘 要]:  2008,是我国劳动法治建设与劳资博弈的奥运年。《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工资保障条例》也正在制订过程中且有望近期出台。这些法律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
  2008,是我国劳动法治建设与劳资博弈的奥运年。《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工资保障条例》也正在制订过程中且有望近期出台。这些法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点亮人性的光辉,回归生命的价值,劳动人民共创繁荣与幸福。这些法律凸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极具时代特色的法律。这些法律充分尊重劳动人民的生存权与和谐权,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劳动人民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推动劳动法治建设文明演进。

  一、《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限时订立“书面合同”。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以上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重了不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亮点二:限制滥用“一年一签”。规定“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为12个月”等,限制了随意“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

  亮点三:重新厘定“试用期限”。明确限定了“试用期限”和“最低工资水平”,以及“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诸内容,补缺了《劳动法》的法律漏洞。

  亮点四:补偿才能“中止合同”。规定“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订要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须双倍赔偿”。终结了固定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用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的历史。

  亮点五:限制滥用“劳务派遣”。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等,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

  亮点六:明白约定“试用工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亮点七:重拳出击“拖欠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100%。”这对欠薪现象是一记重锤。

  亮点八:事先明确“职业危害”。明确要求须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亮点九:严厉禁止“违法裁员”。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亮点十:依法限制“自由择业”。劳动合同中可“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page]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仲裁管辖采合同履行地优先。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护自身权益。

  亮点二:劳动争议案件受诉范围扩大。新增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六项劳动争议都属于受理范围。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了受诉范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亮点三: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所增加。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上的照顾将有力的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而在另一方面,一旦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也间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亮点四: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与劳动者生存所须密切相关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实践当中许多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劳动者一方面迫于生计急需用钱,另一方面却还要应付官司,本条规定有力的缓解了此种冲突,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而无须经过仲裁中间环节,减少了维权成本。

  亮点五:特定争议可以部分先行裁决。对于一些经常会出现的案情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如既有拖欠工资又有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由于一些社保争议调查周期比较长,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实调查清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报酬,这样就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六:先予执行案件无须提供担保。在一般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先予执行要提供担保,本条则直接规定涉及“追索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不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先予执行,对倚靠报酬、经济补偿才能生存的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福音。[page]

  亮点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该法将在原有60天延长增加到1年,这将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操作空间,而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则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这也是立法对于劳动者“生存权”的关怀。

  亮点八: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缩短。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为提高效率,本条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

  亮点九:特殊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该法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诉终局制做了重大突破,规定特殊情况下(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亮点十:劳动争议仲裁首次实行免费。该法规定仲裁争议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然而其引导宣传作用将大于“仲裁成本降低”的结果,立法将间接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从另一方面也起到减少执法成本的作用,是立法引导作用的重要表现。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