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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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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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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平等的最基本要求,就是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平等。劳动法最主要体现了劳动法主体利益平等和男女平等。

  关键词:平等 劳动法 原则

  一、平等的含义

  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卢梭曾说,“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当代美国著名学者艾德勒则通俗地解释道,“当一事物在某一认同的方面不比另一事物多,也不比另一事物少时,我们说这两个事物是平等的。”作为现代法学家的博登海默也说,“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它可能关注保护诺成合同的义务与对应义务间的平等、关注在因损害行为进行赔偿时作出恰当补偿或恢复原状、并关注在执行刑法时维护罪行与刑罚间的某种程度的均衡。”

  我们所说的平等,是马克思所下的定义。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类的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从而指出了平等的本质,即:人与人的同等对待关系。“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从而指出了平等的最基本要求,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平等。

  二、劳动法平等原则的体现

  1、劳动法主体利益平等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三方主体利益之后确定的。因此,这个原则也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法既要保护国家。用人单位的利益,也要平等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和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有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性收入的劳动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的权利,即在就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劳动就业者获得劳动后有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妇女人权实现的基本原则和标志,也是妇女人权的核心与灵魂,为什么这么说呢? 有学者认为原因有三: (1)“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男女之间关系的性质最直接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和人的社会本质。(2)平等是人权的最高价值。与自由相比,自由是人权体系的基石而平等则是更高层次上的权利观念和权利要求,平等是一切人权的基础。(3)妇女人权的历史告诉我们:二元世界里的不平等是导致妇女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症结所在,妇女作为“第二性”难与男子共享人权与社会资源。正如有的妇女学者所说的那样“我们占世界人口的一半还要多,可我们却被当作少数群体来对待”。这些都严重束缚着妇女自身的发展。我国劳动法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这是可喜的地方,但《劳动法》中对男女劳动权利的平等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同法国相比,我们还存在差距。法国劳动法典规定了数条禁止性条款对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给予保护。1983年7月13日发布的男女职业平等法明确规定:招聘启事或任何形式的公开招工广告中都不得指明招聘对象的性别和家庭状况,招聘单位也不得以性别或家庭状况为由拒绝聘用。1977年7月12日的妇女保护和儿童教育法规定:雇主不得以妇女怀孕而拒绝招聘该妇女或在试用期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擅自宣布调动其工作。禁止雇主查询有关当事人妊娠的情况。申请求职的妇女或女雇员并无公开其妊娠状况的义务。另外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其出身、性别、家庭状况、籍贯、习俗、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工会活动等被拒绝在招聘程序之外、被惩罚或被解雇。根据这些规定,性别不能成为被拒绝招聘的合法理由,雇主不得在招聘广告中写明要招聘男性或女性,不然,即构成性别歧视;雇主也不得指明招聘对象是已婚或未婚。婚姻、家庭状况属于私生活范围,与招聘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职业方面的保护,表现为法律对女性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晋升机会、工作调动、享受有关待遇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的保护。“男女职业平等法”中规定:“雇主在采取任何措施,尤其是在涉及报酬、培训、任用、授予资格、定级、晋升或调动工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时,不得出于性别的考虑。”即从法律上提出了男女平等待遇的原则。该法接着还规定: 这一平等原则并不妨碍完全是为了有利于妇女、旨在使男女机会均等、尤其为弥补妇女事实上的机会不均等的状况而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因此,平等原则在这里也有倾向于女性的例外,通常是通过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来规定,尤其是在那些女性就业比例不高的行业中,规定女性享有一定的优惠待遇,如晋升、休假等方面。另外,通过一些司法制度的建立来保证女性在劳动领域的权益。任何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和做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违反劳动法上的平等原则的规定和做法都是无效的,雇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任何雇员均不得因为证实雇主或其代理人的性骚扰行为或说出此行为而受到处罚或解雇。

  参考文献:

  [ 1 ]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M ]. 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 1997: 5

  [ 2 ]王昌硕主编。《劳动法教程》[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转引自《青年文学家》2009年第11期)

  罗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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