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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职工不愿续订厂方应办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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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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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申诉人:孙×,女,23岁,某棉纺织厂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棉纺织厂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该厂厂长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续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孙×认为,自己与被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且已怀孕在身,被诉方竟以本人不愿续订合同为由,将本人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孙×是1983年12月被某棉纺厂招工进厂的,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84年元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31日止。1988年5月,孙×与他人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1月,被诉方下发《续订劳动合同意向表》,要求孙×等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孙×表示:自己已怀孕,不愿续订合同,并向厂方出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12月上旬,孙×因怀孕后身体不适,持医院诊断证明在家休息7天。厂方认为,孙×不愿续订合同,又自动离职,于12月15日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查证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孙×不愿续订,是合法的,被诉方不得强迫其续订。被诉方在孙×已怀孕的情况下,以其“不愿续订合同,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宣传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被诉方某棉纺织厂撤销其解除孙×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2.仲裁费30元,由被诉方负担。

(四)分析与评述

1.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9条第2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本宁案中申诉方孙×在合同到期后,不愿续订,因此,被诉方不得强迫其续订。

2.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4项规定,劳动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诉方孙×结婚后怀孕,怀孕后因身体不适持医院证明在家休息7天,不能视为“自动离职”。被诉方某棉纺织厂以其“不愿续订合同,自动离职”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这一规定的。

3.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几个问题的复函》(劳人办劳(1988)4号)规定:“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期到孕期、产假、哺乳期满”,本案中被诉方不能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必须到孙×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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