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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出车祸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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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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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华军应他人请求去接新娘和伴娘,在接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俩伴娘死亡,对于伴娘的赔偿,是由义务帮工人进行赔偿,还是由新娘担责?义务帮工人因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该由谁来“买单”?2005年5月20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共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由义务帮工致人死亡的特殊案件。

义务帮工出车祸 伴娘惨死

2004年9月1日,对家住腾州市鲍沟镇杨村的刘丽来说是个不平常的日子,这一天她就要和自己的心上人结婚了。刘丽的内心充满了喜悦,为了能如期举行婚礼,刘丽要将自己打扮的漂亮些。8月31晚,在几个伴娘的蔟拥下来到美容院,经过美容师的精心装扮,新娘刘丽更加楚楚动人,令几位伴娘羡慕不已。凌晨1点,化装才结束。伴娘邱芳给其朋友崔华军打电话,要崔华军帮忙找辆车将新娘刘丽和7个伴娘送回家。应邱芳的要求,崔华军向崔松借了已二年未审验的鲁D-63369号轿车。崔华军驾驶该轿车来到美容院,把准备第二天结婚的刘丽及伴娘邱芳、王静、褚洪丽等七人接上车,由腾州市送往山亭区山城办事处刘庄村刘丽家中。当车沿343省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33KM+80M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成军驾驶的鲁D-69808号货车发生事故,致乘座鲁D-63369号轿车的伴娘王静、褚洪丽当场死亡。

女儿死亡谁来赔?交涉未果闹上法庭

伴娘王静的父母得知女儿出车祸的消息,悲痛欲绝,女儿走时好好的,怎么就会出车祸啊?他找到了新娘刘丽家,向新娘提出赔偿要求。得到的答复是,事故是由司机造成的,司机也不是我找的,责任应由他来承担。王静的父母不明白,孩子是给新帮忙,出了事你怎么没有责任,至于事故怎么发生的我们不问,新娘应当给予赔偿。

2004年9月,枣庄市山亭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华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4月,检察机关以崔某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由谁来赔偿成为争议的焦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景龙、刘忠芳在诉状中称,被告人崔华军驾驶的鲁D-63369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该车的女儿王静死亡,因此,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女王静、被告人崔华军均是基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丽的利益而进行的无偿帮工,刘丽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刘丽作为被帮工人负有赔偿责任。被告人崔松是鲁D-63369号车辆实际所有人,其在明知车辆已脱审两年,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情况下,仍对外出借,行为存有瑕疵,应承担法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松连带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丽认为,是邱芳找崔华军帮忙,刘丽不是本案的赔偿主体,请法庭驳回原告人对刘丽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躲避公路上的石子堆,公路局负有一定的责任,应追加山亭区公路局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法院判决:双方担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华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景龙、刘忠花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崔化军应邱芳的要求驾驶车辆是基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丽的利益,且刘丽对崔华军驾车将其及邱芳、王静等人送往家中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刘丽作为被帮工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松出借车辆给拥有驾驶证照的被告人崔华军使用,并无不当,车辆未审验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丽要求追加山亭区公路局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景龙及刘忠芳均有劳动能力且有生活来源,对其要求被告人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人崔华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景龙、刘忠芳,丧葬费6288.5元、死亡赔偿金6302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会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松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

该案属于被帮工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的被告人崔华军在送新娘和伴娘的途中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义务帮工人(伴娘)死亡。对于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被告人崔华军而言,由于他的重大过失,造成伴娘死亡的后果,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伴娘作为新娘刘丽帮工,在意外事故中造成死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新娘刘丽作被帮工人,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新娘刘丽对崔华军驾车将其及邱芳、王静等人送往家中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刘丽作为被帮工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无疑是正确的。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松来说,出借车辆给拥有驾驶证照的被告人崔华军使用,并无不当,车辆未审验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义务帮工,往往都是出于用工人的请求或同意而为,义务帮工因意外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往往双方都没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赔偿诉讼,一般对义务帮工情形不加区分,多以公平责任,分担被害人的损失,由受益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然而,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了处理。因此,该司法解释颁布后,对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赔偿诉讼,须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即:义务帮工活动得到义工使用人被帮工人同意的,由义工使用人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知道他人义务帮工而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如何界定被帮工人。所谓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给付。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其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帮工关系和如何界定被帮工人是审判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界定被帮工人应当以实际受益为标准,谁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谁就应当为被帮工人。该案中新娘刘丽作为受益人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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