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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裁 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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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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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专刊:

我春节后跳槽进入一家外企,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这才干了两个月,由于公司总部决定裁员,我也接到了解雇通知。其他被解雇的老职工的通知上都有经济补偿金数额,而我的通知上没提这事。请问,在试用期内被裁,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吗?

   DOLLY

DOLLY:

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公司是因为裁员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显然不属于前述情况。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确需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你公司被裁的老职工依据此规定是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那么,依照法律法规,你是否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呢?在此我非常遗憾地告诉你,公司依法没有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说,你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原因,不是因为你在试用期,而是因为你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满六个月这个最低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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