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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要付违约金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4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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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毛毛:

我初进公司签订合同,被告知先签字后盖章目前无证据 ,但盖章内容是:辞职和被开除均须付违约金!我由于去年身体不好向公司请3个月假均有请假单 ,但公司方面以请假超过1个月为由将我开除,且要求我赔付违约金,并要挟不赔付便要起诉我。我目前尚未工作,无力偿还,请尽快给我回复,以解困扰,不胜感激!

答复毛毛:

“请假超过1个月为由将我开除?”从这句话中笔者就可以看出很多人对于什么是开除还不是很了解。首先很有必要来解释一下我们常常遇见的单位对于员工的处分手段——开除、除名,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开除,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勒令其离职的一种行政处分,即开除厂籍或公职。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仅仅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被判处徒刑且已经服刑,但处以管制或缓刑的除外;劳动教养后,三年内连续犯罪的或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在给予行政处分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开除必须由厂长经理 提出,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开除时间以作出开除决定的时间为准。

除名,是对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的劳动者,将其从劳动者名册中删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它不属于行政处分。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期间应当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可见开除和除名有着很大的区别。并且开除是过去计划经济国营企业的老做法,在现在已经很少能用上了。如今单位一般都是用除名的手段,所以现在人们所说的开除其实大部分都是除名。而毛毛的单位要开除他的理由是请假超过1个月即不能属于开除的理由也不能属于旷工的理由,更何况他是开了请假单的,本来就是单位允许的。

那单位在合同中说“辞职和被开除均须付违约金”对不对呢?

辞职是违反合同义务的一种做法,要支付违约金在情理之中;那被开除除名 又不是员工之希望,难道也算违反合同义务吗?其实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的处理,都属于劳动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同于由劳动者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支付违约金也在情理之中了。当然单位要对开除、除名劳动者的理由进行有力的说明及程序上的通过程序上文中解释开除和除名时提到 。万一劳动者不服发生仲裁诉讼,单位要对于开除和除名的理由之充分合理进行举证。否则有可能面对被仲裁庭、法院撤消开除或除名决定并赔偿员工损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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