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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为结核病死亡,医院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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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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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江某为一老年患者,因为发烧、全身乏力两周,于2008年7月17日到某市级医院住院治疗。该市级医院经过院内会诊,并外请省级医院相应专业的专家会诊,给江某诊断为肺纤维化、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糖尿病等,给予相应治疗29天,至2008年8月15日,江某症状好转而出院。出院后遵从该医院的医生嘱托继续服药治疗。20天后,即2008年9月5日江某因为同样的症状而到某县级医院诊治,该县医院遵从某市级医院的诊断和医嘱而给予相同的治疗。6天后症状好转而回家服药治疗。2个月后,即2008年11月14日,江某又因为同样的症状而到另一市级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即2008年11月19日,江某被确诊为肺结核(涂阳)。同日,江某被转到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被明确诊断为双肺继发型纤维空洞型肺结核(痰涂 )并双侧胸腔积液。于2008年11月21日12时,也就是住院后的42小时,江某死于结核病医院。

问:某县级医院和市级医院是否应该为江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郭律师:两家医院不应该对江某的死亡负损害赔偿责任。

杨律师:两医院应该对江某的死亡负损害赔偿责任。

郭律师:该市级医院经过院内会诊,并外请省级医院相应专业的专家会诊,给江某明确诊断为肺纤维化、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糖尿病等,给予相应治疗29天,江某症状好转而出院。所以该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而且该医院已经尽到了审慎的医疗护理责任。

杨律师:经过分析病历资料,我认为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所以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对于因发烧、乏力两周、以肺部病变为主要影像学表现的患者,在住院的第四天,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就使用激素治疗,有违诊断治疗常规。

患者7月17日因发烧、乏力两周住院,患者住院后的体温单显示:患者几乎天天发烧,体温在38度左右。翻阅7月29日至8月15日的病程记录,患者一直是“有痰不易咯出”或者“偶咳痰,咳少量白粘痰,不易咯出。”在这种情况下,常规做法应该是稀释痰液,促进排痰,反复痰找结核菌;观察体温变化规律,必要时物理降温。该市级医院在患者入院的第四天,在诊断还不明确,而且患者还有明确的糖尿病的情况下就使用激素治疗,有违诊断治疗常规。

2、医务人员已经意识到患者有可能患有结核,但是拒不作相关检查,不作抗痨治疗,而是单单使用激素控制体温,严重违反诊断治疗常规。

患者住院治疗期间,院内会诊三次,院外会诊一次。会诊意见分别为:7月22日会诊意见为:“印象:右上肺间质性肺炎,肺结核待除外 。建议:在继续目前抗炎基础上,反复查痰,抗酸染色,病人如没痰,可以3%生理盐水雾化吸入后让病人咳痰送检,必要时纤支镜检查,用防污染毛刷检查。”7月25日会诊意见为:“建议:1、纤支镜检查,取痰送检…”7月29日会诊意见为:“患者发热,咳嗽,痰量少,经抗感染治疗体温下降后再次出现发烧。查体:两肺呼吸音粗,未闻及罗音。肺CT提示:两肺炎症,以右肺中上呈蜂窝样改变。考虑两肺重度感染,肺纤维化,肺囊肿?另需除外肺结核。…”但是患者住院期间,就7月22日开了一次痰找结核菌的医嘱,还没有看到化验单。开了一次结核菌的PCR,还是作的血液的结核菌PCR。在7月29日的会诊记录中记载:“注意事项:继续治疗,目前病人无痰,注意痰找结核菌。”随后的会诊病程记录记载:“诊疗计划:给予抗炎支持治疗,必要时行气管镜检查。”可见,从该医院参与治疗的大夫,到参与会诊的专家,都知道对于以发烧、乏力为主要表现,以右上肺蜂窝状改变为主要病变特征的患者江某,诊断治疗常规应该是反复查痰,抗酸染色,除外肺结核。必要时行纤支镜检查。但是,很可惜的是,该市级医院却没有给患者作过痰找结核菌的检查,没有作纤支镜检查,更没有作痰和胸水结核菌PCR的检查。而是匆忙使用激素控制体温,这是严重违反诊断治疗常规的行为。

3、2008年8月15日江某出院,此时的影像学表现没有任何的改善。此时的诊断治疗常规应该是继续查找病因,而该市级医院却让患者仓促出院。出院医嘱是:“门诊口服强的松,依病情调整用量”,并没有嘱咐患者具体的服用方式及复查时间,更没有告知患者有患结核病的可能,导致患者大剂量服用激素3.5个月,结核病扩散,最终死亡。

郭律师:县医院尊重上级医院的诊断与治疗结果,继续治疗,不存在过错。

杨律师:县医院存在盲从的过错,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郭律师:该患者本身就是一老年患者,自身存在多种老年疾病,市级医院本身并没有误诊,而是把他大部分的疾病都给诊断出来了,而且经过治疗,患者的症状好转,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患者住院之初就患有结核病,还可能是后来才得的结核病。所以,我还是认为两家医院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律师:患者住院之后,医院并没有完全排除结核病就使用激素治疗,违反诊断治疗常规。激素可以促使结核病扩散,患者最后死于结核病呼吸衰竭,应该说与医院的过失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主持人:案件结果如何?

杨律师:经过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期医疗纠纷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两家医院共同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建议:

杨律师:认真分析病历资料,找准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是医患纠纷中患者一方依法维权成功的关键。发生医患纠纷后,封存和保管病历资料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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