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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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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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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X是上海市某公司经理,月薪一万余元。其与妻子徐XX于1995年4月6日在天津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工作原因,双方常年两地分居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4月8日,妻子徐XX曾起诉离婚,由于种种原因被法院驳回。

2009年4月,岳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杨超律师承办此案后,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切入点,将有关房产、车辆、存款、工资等予以一一确认。由于双方对于房产价值存在争议,故杨超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涉案房屋价值的鉴定申请书并被法院受理。此外,本案被告徐XX陈述其工资及公积金收入为零。由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工资收入及公积金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杨超律师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被告徐XX工资收入及公积金收入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该调查取证申请书同样被人民法院受理。

2009年9月28日,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离婚。由于全面、准确的认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岳X获得了应得的财产,其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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