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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员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支付近五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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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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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一家从事三坐标测量机测量软件、控制系统生产和销售的公司,规模不大。李某等六人先后自2002年起受聘于该公司任工程师等职务,工资自3600元至5600元不等。该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等六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该公司也未给李某等六人发放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的工资,后李某等六人不得已于2009年5月12日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经仲裁审理,裁定该公司支付李某等六员工各项费用合计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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