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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拱北海关关区内企业之间办理深加工结转的问题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4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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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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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拱北海
发布文号: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拱北海关关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对拱北海关关区内企业之间办理深加工结转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应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但可同时对应转出、转入企业的多本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以下简称《手册》)。结转双方企业只需在《申请表》内填写结转货物的商品编号、品名和规格型号。

  二、结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期限自转入地海关批准企业结转计划备案申请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予延期。企业可视生产及实际收发货情况,在结转计划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主管海关申请新的结转计划。

  三、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在同一份《申请表》项下,如结转货物涉及转出企业多份《手册》的,则一份《登记表》只能对应一份《手册》(企业可按格式自行印制《登记表》)。

  四、在转入的保税料件未办理形式进口报关之前,如转入企业要求先予办理成品出口报关手续的,需事先向转入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等单证。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正本的“海关批注”栏中加注“同意先予办理成品出口报关手续”的意见。在报关环节,海关核对《申请表》正本,留存复印件。

  五、拱北海关关区内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的其他手续,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拱北关区内企业在本公告下发之前办理的深加工结转业务,仍按现行做法执行完毕。

  六、本公告内容自2004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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