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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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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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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良好的对外贸易秩序,营造公平贸易环境,应进出口行业的要求,在有关行业组织协调的基础上,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柠檬酸等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将根据行业的发展的情况,在有关商会申请的基础上,由商务部会商海关总署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告。
  对列入《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以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和出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未经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海关在审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时以商品编号为准,商品名称只作为参考。
  各进出口商会应本着方便企业出口、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见附件2)办理。
  对于伪冒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出口的企业,海关和商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略)
     2、《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略)
     3、《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商会联络员表》(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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