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外贸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委,总后经贸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的管理,根据《关于一九九四年秋季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1994〕外经贸政发第350号),现就广交会摊位使用和加强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交会摊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摊位实际使用单位必须与摊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一致。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参展(即以总公司名义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使用总公司的摊位。
二、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凡属摊位实际使用单位与摊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不一致,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包括:
(一)以联营名义将摊位转给联营单位使用;
(二)以供货或协作(含挂靠)名义将摊位转给供货、协作、挂靠单位使用;
(三)以非参展单位(指未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单位)名义对外签约;
(四)以借用名义将摊位转给(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五)未经许可擅自对调、对换摊位;
(六)向供货、联营、协作等单位高价收取摊位费或参展费;
(七)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行为。
三、各交易团、各参展单位要对所属摊位的使用加强管理。
(一)所有分配的摊位(含单独使用的半个或三分之一的摊位)必须指定一名摊位负责人。
1.摊位负责人必须是该摊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正式代表证,可由业务人员兼摊位负责人。摊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并有义务向检查单位说明摊位使用情况;
2.不同的摊位必须指定不同的摊位负责人,即每个摊位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摊位。属大会统一安排集中布展的摊位,可指定一名摊位负责人;
3.参展单位于每年3月(或9月)15日前向交易团报摊位负责人(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所负责的摊位号等)。如变更摊位负责人,须提前报交易团。各交易团于每年4月(或10月)1日前将摊位负责人情况报大会保卫办(外贸中心保卫处)备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
对未报、虚报、假报摊位负责人及未按要求办理摊位负责人变更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二)凡属未单独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以其总公司名义参展的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其总公司必须将直属子公司使用摊位情况报所属交易团(需注明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批准文号),由交易团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
未按要求办理直属子公司使用总公司摊位备案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四、按标准分配给每个摊位的正式代表名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摊位的正式代表名额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是该摊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半个以下(含不足1个的非标准)摊位,正式代表名额只允许是该摊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如供货(联营)单位需使用正式代表名额,按以下办理:
1.每个交易团正式代表名额总数中,供货(联营)单位的总人数不得超过20%;
2.每个摊位的正式代表名额中,供货(联营)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半个以下(含不足1个的非标准)摊位,供货(联营)单位不得使用正式代表名额;
3.供货(联营)单位使用正式代表名额,由参展单位办理申请,并持经所属交易团审核同意的申请登记表按规定办理正式代表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
4.供货(联营)单位人员必须由所属交易团统一管理。
如违反上述要求,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五、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没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所得。
(三)扣减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摊位,对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展资格。
六、在交易会期间,由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对摊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大会办、保卫办、政工办协助配合。大会业务办负责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单位进行处理。
七、对检举揭发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检举单位,大会给予保护并进行奖励。
请各单位即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参展单位,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附件:
一、第××届广交会摊位负责人备案表
二、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参加第××届广交会情况备案表
三、供货(联营)单位办理正式代表证申请登记表
四、广交会摊位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附件一
第__届广交会摊位负责人备案表
交易团名称并盖章:
┌───────┬──────┬─────┬────────┬────┐
│参展单位及编码│分配的摊位号│摊位负责人│ 摊位负责人所在 │变更情况│
│ │ │ │ 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由各交易团(含特区分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外贸总公司交易
团各分团)于每年4月(或10月)1日前报大会保卫办(外贸中心保卫处)备案
。
2.本表可自行印制,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附件二
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参加第__届广交会情况备案表
单位盖章:
┌──────┬──────────┬─────┬──────────┐
│总公司名称 │ │广交会编码│ │
├─────┬┴──┬───────┴─────┼──────────┤
│子公司名称│所在地│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及批│所使用的摊位号及所在│
│ │ │准文号 │展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团审核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注:1.凡属未单独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备案并以其总公司名义参展的总公司
直属子公司,均需填报此备案表。
2.本表由总公司填写并经所在交易团(含各特区分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
外贸总公司交易团各分团)审核盖章后,于每年4月(或10月)1日前传真(传
真号:010-65197452)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3.本表可自行印制,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附件三
供货(联营)单位办理正式代表证申请登记表
┌──────┬───────────────────────────┐
│参展单位名称│ │
├──────┼─────────┬──────┬──────────┤
│ 参展单位 │ │参展单位正式│ │
│ 编 码 │ │代表名额总数│ │
├──────┼─────────┴──────┴──────────┤
│供货(联营)│ │
│ 单位名称 │ │
├──────┼───────────────────────────┤
│供货(联营)│ │
│单位需办理正│ │
│式代表证的人│ │
│员姓名 │ │
├──────┼───────────────────────────┤
│ │ │
│供货(联营)│ │
│单位随参展单│ │
│位参展的展区├───────────────────────────┤
│及摊位号 │ (参展单位保证供货(联营)单位人员仅限在 │
│ │ 以上摊位按规定从事有关业务活动) │
├──────┴───┬────────────┬──────────┤
│ │ │ │
│ 参展单位 │ 供货(联营) │ 交易团审核 │
│ │ │ │
│ │ │ │
│ 盖 章 │ 单位盖章 │ 盖 章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1.供货(联营)单位使用参展单位正式代表名额,须持本表按规定办理
正式代表证。
2.本表可自行印制。
附件四
广交会摊位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时间: 年 月 日
┌──────┬──────────┬─────┬──────────┐
│ 展 区 │ │ 摊位号 │ │
├──────┼──────────┼─────┼──────────┤
│楣板标明单位│ │广交会编码│ │
├──────┼──────────┴─────┴──────────┤
│ 摊位负责人 │ │
├──────┼────┬────┬────┬────────────┤
│ │ 姓 名 │ │ 姓 号 │ │
│ 摊位当事 ├────┼────┼────┼────────────┤
│ 人及所持 │证件种类│ │证件种类│ │
│ 证 件 │ 及号码 │ │ 及号码 │ │
│ ├────┼────┼────┼────────────┤
│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
├──────┼────┴────┴┬───┴─┬──────────┤
│当事人认为本│ │当事人认为│ │
│人及本人所在│ │其他需说明│ │
│单位与参展单│ │的情况 │ │
│位的关系 │ │ │ │
├──────┼──────────┼─────┼──────────┤
│ 当事人签字 │ │检查负责人│ │
│ │ │ 签 字 │ │
├──────┴──────────┴─────┴──────────┤
│ 大会保卫办核实摊位当事人情况及该参展单位正式代表名额使用情况 │
├──────────────────────────────────┤
│ 核实人签字: │
├──────┬───────────────────────────┤
│ 检查单位 │1.该摊位实际使用单位: │
│ ├───────────────────────────┤
│(组馆商会)│2.实际使用单位与楣板标明单位关系: │
│ ├───────────────────────────┤
│ 意 见 │3.是否属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
│ ├───────────────────────────┤
│ │4.其他: │
│ ├───────────────────────────┤
│ │5.检查单位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