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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5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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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代理就是因为相应的当事人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去进行法律活动的,代理在法律上成立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不满足这个规定的就是无权代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

  第一,概念上,冒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第二,结构上,冒名顶替所从事的活动自始至终仅存在双方结构,而无权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结构,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三方结构。

  第三,具体到冒名顶替与无权代理。首先,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而冒名顶替则完全是违背了被冒名者的意愿;其次,无权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冒名顶替则是自称本人。再次,无权代理一般不会表现为侵权行为,而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三、无权代理法律效力

  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总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的全部内容。无权代理以及冒名行为都是可以进行相应的申诉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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