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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中,书本上说:当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时应该向被代理人提出。 但老师在上课时却说:是向无权代理人提出。 问老师,老师说他曾在某本书上看到这个观点。 让我们自己去查书 但我们是医学院校 这类书不多 所以向大家请教 是否有这种说法 在那本书上有 哪个出版社的

刑事辩护 2008-05-07 23: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因为代理的效果是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形成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故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时应该向被代理人提出。
  • 同意上面律师的观点,可以列无权代理人为第三人!重庆朋友咨询法律问题可到“重庆律师热线”网站留言!重庆律师热线-擅长处理广大群众、个体户、民营私企法律问题的专长律师联盟网! 联系人:汪信明 律师 烦请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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