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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哪能说卖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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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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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朝阳市喀左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违法买卖村委会办公场所案件,经县法院再审,判决此合同无效。
  该县某村委会有房屋8间,院落占地8亩。2003年10月初,为解决资金困难,原村委会主要成员将村委会的房屋和院落,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个体工商户白某,双方还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在一次仅有村委会委员和两个村民组长参加的会议上,村委会主任通报了卖房情况,与会人员当时并无异议。不久,村委会用这3万元补发了拖欠班子成员的工资。
  去年初,村委会改选后,村民们对原班子随意卖掉村委会办公场所,并用所得款补发自己工资的作法很不满,遂联名要求新选出的村委会代表村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村委会与白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村民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故驳回了村民的诉讼请求。
  村民对上述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原村委会主要成员,未经广大村民同意,便擅自卖掉了村委会大院。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村民集体利益。其与白某所签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遂依法提出了抗诉。
  法院在对本案再审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了该合同无效的判决。经调解,已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的白某在获得一定补偿后,现已搬出村委会大院。尽管此案及时得到了纠正,但它再次提醒众多“村官们”,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能擅做主张、随意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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