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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生怨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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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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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河南网新乡12月4日电 “将法院判决的赔偿款16000元调解到4000元,使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搭便车案圆满了解,并使当事人握手言和,检察官真不简单。”这是新乡县检察院民行科成功调解息诉的一起交通民事赔偿案件后,在当地广为流传的一句佳话。

  2009年1月22日,新乡县村民胡某驾驶自家农用机动三轮车拉料,走到半路,遇到本村村民于某,由于是顺路,又是同村,于某便要求搭个便车,胡某爽快应承。孰料,当车行至一路口拐弯处时,机动三轮车与刘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致使搭车人于某右足挫裂伤。虽然在医院的竭力医治下痊愈,但还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2009年3月,于某将机动三轮车主胡某和面包车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其住院期间治疗等各项费用16000元,新乡县法院判决认定胡某与刘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满腹委屈的胡某不服,以于某系无偿乘车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鉴于我国对于“搭便车”致损的赔偿问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院受理此案后,从主管检察长到办案人都非常重视,查阅了大量的民法专家著述,从中了解到,世界各国对于“好意同乘”(搭便车)致伤的损害赔偿,均有不同的适用及认定标准,而新乡县法院判决此案也仅是参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鉴于国内外的这种司法实践状况,并考虑到当事人双方是同村,民行科干警经过再三考虑,与其对簿公堂,不如先做调解,并适时提出了调解意见和多个调解方案,希望当事人能化干戈为玉帛。

  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后,承办人陈述利弊,耐心劝解,把亲情、友情、乡情滴滴渗入到双方当事人心中,层层化解双方心中的阴霾,在检察官“润物细无声”的至情至理劝解中,双方最终欣然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某一次性负担赔偿款4000元,双方不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当双方当事人情不自禁将两双手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以示感谢时,折磨双方半年之久的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搭便车”赔偿纠纷案得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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