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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我的货车出事了。我在事故中受伤当场昏去,在这起事故中共有5人乘坐我的车,3人不同程度受伤,是水泥老板的雇佣工人,是水泥老板安排上我的车的,上车时我已两次拒绝,声明只能坐二人。事发后在医院其家属违反我的意愿限制我的人身、伤者家属在两次对我的头部、胸部和腹部进行殴打和撕扯,住院部的医生让我进值班室内躲避,才得以避免更大的伤害。三人共花去医药费45000元,以侵权诉我至法院,要求赔偿合计88000元。 请问:受伤的三人是否成好意同乘,水泥老板是否有责任,怎么分担? 十万火急!!急急急急

诉讼 2011-12-02 1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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