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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建设30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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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仍需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既符合司法发展规律又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并传承中华优良传统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使其不仅具有充分的人民性、普遍的公平性、有效的协调性,也具有现代司法制度必备的公正、效率、权威、中立、独立等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经过30年建设,基本形成了健全的司法制度,树立了科学的司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对司法建设30年的总结,应置于新中国成立60年来法治建设的框架下及晚清以来中国社会转型及变法图强的大背景下来研究。晚清以来,司法现代化贯穿中国的司法建设,此过程中有三大元素——来自西方的现代司法元素(以形式理性为特征)、源于深厚历史的中国传统司法元素(以行政司法合一及和平解决纠纷为特征)、中国共产党引入的社会主义元素(以“司法为民”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为特征)——相互冲击、影响、交织,构成决定中国司法制度特征和走向的核心力量。中国司法建设的历史、现实与未来正是三大元素相互融合、合理配置的过程。

  恢复与发展 依法治国为方略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司法建设可分为三个阶段:司法的恢复与重建(1978—1988)、司法改革的初步展开(1989—1998)、司法改革的全面系统推进(1998—2008)。

  1978—1988年,中国司法制度迅速恢复并初步发展。该时期大力加强立法工作,修改《宪法》,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重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部管理的监狱、劳改、劳教工作划归司法部管理;设置铁路运输和海事专门法院;建立刑事、民事审判体系,增设经济审判庭,开始探索行政审判;确立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合议、辩护、人民陪审员、死刑复核等制度;完成对冤假错案的复查纠正;通过持续“严打”结束了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

  1989年,法院启动审判方式改革,加强专门法院建设,健全审判机构,强化调解及法官队伍建设。同期,《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出台或修改,大大推进司法建设,为此后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司法改革进入以法院、检察院为中心的全面系统推进阶段。法院改革完善了死刑核准、公开审判、管辖、证据、再审、执行、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未成年人审判、司法管理等制度;检察改革完善了接受人大监督、特约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审查逮捕方式、刑事赔偿确认程序、查办职务犯罪内部制约等,建立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制度;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制度改革也相继展开。[page]

  中国司法建设的经验和不足

  司法建设的经验

  第一,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公正与效率是30年来司法建设的主题。公正是司法的首要目标,法院为此引入对抗制、强化庭审功能弱化庭前工作、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法官取证职能、强化合议庭职权弱化领导审批职能。效率是司法建设的重要方面,如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缩短期限、引入ADR等。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权威也成为司法建设的重要目标。

  第二,继承与借鉴相结合。中国优秀的司法传统如重视调解,人民司法中好的做法如司法为民等得以传承。在重视“本土资源”的基础上,中国亦大胆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引进对抗制、完善庭前程序、改革证据制度、简化诉讼程序、引入ADR等,逐步实现传统与现代优势的融合。

  第三,采取立法与司法互动的建设模式。立法构建司法制度的整体框架,司法则主要通过司法解释保证立法的可操作性,并进行部分“修正”。同时,司法机关也通过能动司法进行有益探索,积极推动立法完善。

  第四,通过试点推进改革。1989—1998年,司法改革部分呈现自下而上的特点,相对“无序”。1998—2008年,司法改革强调自上而下、总体推进。两阶段都重视通过试点推进改革。这一路径有利于节约成本,评估效果,发现障碍。

  第五,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司法建设30年与学术界互动良好。司法部门对学界的态度也日益开放,积极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搭建平台,如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安排专家挂职,合作研究,邀请专家参与制度设计等。

  司法建设的不足

  第一,司法改革的统一性不足。司法改革没有一个实质性领导机构,2003年成立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仅负责政策性事宜,改革缺乏统一安排和整体考虑。司法机关在改革中各自为政,甚至相互争权,不利于司法的协调发展。

  第二,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缺乏保障。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改革方案,部分司法改革出现突破法律的情形。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先例判决、人民监督员、刑事和解等尝试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法性问题。

  第三,立法与司法脱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学术研究等方面尚不充分,立法的科学性仍有不足,立法与司法实践有脱节;另一方面,司法人员有时遵循习惯做法,执法不严,变通执法,也加剧了这种脱节。[page]

  第四,司法改革过分遵循政治逻辑。政治逻辑主导着近20年司法改革的决策、实施、评估和纠偏。决策往往源于政治考虑而非科学研究,改革往往被当做政治任务来完成,几乎所有改革都被政治话语评述为效果良好。尽管改革产生不少偏差,却由于种种原因未得到及时纠正。

  第五,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术界的理想主义、对实证研究的轻视、对西方制度研究的疏漏、对国情考虑的欠缺导致司法部门对学者的排斥,而法检等司法改革的推动者对司法制度又缺乏整体和扎实的研究。由于司法改革基础的信息主要包括司法运作的现实状况和法治国家的经验,故须加强司法的实证和比较研究。

  以现代司法元素的扩张为主要方向 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

  回顾过去是为了展望未来。中国司法建设的未来是现代司法、中国传统和社会主义司法三大元素合理配置的过程,将以现代司法元素的扩张为主要方向,兼顾中国传统和社会主义司法两大元素中的优势,最终迈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

  促进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目标。司法公正的实现既依赖于宏观层面的整个社会公正及廉洁程度的提高,又需要全方位改革司法制度。特别需强调以公正为首要导向,全方位完善司法程序;建立健全法官惩戒制度,严惩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确保不干涉司法的前提下,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方式;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促进司法的职业化,提升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使之自觉保持廉洁品格。

  提升司法效率。效率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目标。特别需强调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司法ADR的运用;简化诉讼程序,改革庭前程序,设立争点整理程序,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缩短诉讼时间;建设节约型司法机构;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和道德素质,降低司法的错误成本;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

  建设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实现司法功能的基本保障。司法权威的提升应多管齐下,逐步推进,特别需强调通过促进司法公正和独立提升司法权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强化裁判的权威和效力,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重构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裁判的权威和终局性;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大力提高人员素质;改良司法机构的物质装备和办公条件,提升司法形象;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和信仰,逐步树立司法权威。

  强化司法监督。强化司法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大、政协、政党、政府、法检内部、新闻、社会等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改进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果。长远而言,应以制度化的方式强化司法的内部监督和司法官的自我约束。[page]

  保障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落实司法监督、实现司法民主、提升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应在坚持必要保密的前提下,切实做到司法工作的及时和全面公开,特别需强调完善审务、执行、检务、警务、狱务等公开制度;拓展审判公开的范围,减少旁听限制,推行二审开庭;保障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阶段的阅卷权;明确法官的释明义务;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推进司法民主。适当引入司法民主,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正当性。特别需强调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使之发挥实效;充分发挥合议庭的合议功能;推动审判委员会的“司法化”、“顾问化”改革;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改革完善举报、投诉、申诉机制;建立完善司法改革方案的民众意见征集、参与决策机制。

  营造和谐司法。和谐司法有助于实现良好的司法效果。特别需强调和谐司法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基础;包括诉讼秩序的和谐,法院内部、法院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和谐关系及司法机关与其他机构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应完善法院调解,实行各种便民措施。

  完善司法体制。完善司法体制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应坚持“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在程序改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克服司法的政治化、行政化、等级化、地方化、商业化、非职业化等弊病,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权威、高效地行使司法权。

  目前,影响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仍有待解决,司法改革的统一性、配套性还有待加强,司法工作与社会需求尚有一定差距,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还未充分发挥。中国仍需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既符合司法发展规律又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并传承中华优良传统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使其不仅具有充分的人民性、普遍的公平性、有效的协调性,也具有现代司法制度必备的公正、效率、权威、中立、独立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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