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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资格“撤”更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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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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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对未成人的保护,今年最让人痛心疾首的莫过于“婷婷事件”:年仅6岁的贵州毕节市小女孩婷婷,长年饱受父母铁丝抽打,甚至被父母用烧红的火钳烙屁股、嘴唇。浙江拟出台法规,若父母虐待未成年人,亲属、主管部门等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2月29日浙江在线)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作为父母,关心爱护孩子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明确的义务。父母虐待孩子,不但有悖常理,也涉嫌违法,理应取消他们的监护人资格。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由此可见,撤销监护人资格早有法律依据。

  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然而,一旦剥夺了父母的监护资格,孩子又将由谁监护?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但是,如果以上人员无能为力或者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孩子又将何去何从?拿“婷婷事件”来说,婷婷的爷爷无力护养,而婷婷的兄弟姐妹也是4名未成年人,如果依法严肃追究其父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剥夺其监护人资格,那么孩子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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