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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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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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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2000]105号

发布日期:2000-8-31

执行日期:2000-8-3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执法。我省贯彻《招标投标法》配套地方性法规及实施办法、综合性政策,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按程序报请批准执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实施细则和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我省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要依法加强对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安排、拨付。要做好对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提出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按国家、省法规、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四、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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