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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一)婚约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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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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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2009年02月24日
  离婚房产纠纷(一) 有这么一句话“爱情如同生产力,婚姻如同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为生产力服务的,直到有一天,生产关系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这时候,生产力就要求打破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这大概是爱情与婚姻的发展过程”。 不知道这是否是解释现代人爱情婚姻观变迁的最佳答案。
  有数据显示,2004年开始,中国的离婚率从2%攀升到现在的10%。广东一年办理离婚的就超过了10万人。有人把这其中的原因归结为 “社会变迁”。是的,每个中国人都身处于被快进的时代剧中,身处于一个30年来不断膨胀的“中国梦”中。在日新月异的欲望时代,街心公园被改成了Shopping Mall、越调越快的公寓电梯里人人目不斜视、地铁中的男女昏昏欲睡、只隔着3cm桌子夹板的办公室同事非要用MSN和你说话——这个时代,节奏快到你连搭讪都来不及,更别说促膝长谈、用心交流。有人在落差巨大的无情城市失落了精神世界,也有人沦丧了幸福感。 “爱是生产力”,其话语背景正是中国人身边不断上演的情感危机。所谓爱得多深,恨就多深,情浓蜜语将成为互相攻击的最好证言。
  案情
  原告:MM
  被告:GG
  MM与GG于2005年1月12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与2006年8月17日生育一子DD。
  婚前,MM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位于深圳市XX区的一套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MM随后支付了购房款。由于MM当时工作忙,在办理房地产手续时,商定由GG出面办理,房地产登记在GG名下,月供以GG名义开户。2004年4月3日,GG给MM写下一纸条,内容为:“XX新城XX单元XX号的房屋给MM,GG月供,借的钱GG还,如果办理过户,GG出过户费”。并有GG的签名及指膜。在这里,不知GG是有意还是无意,将”XX星城”写成”XX新城”。
  婚后,GG父母搬来与MM、GG、小孩及MM母亲共同居住,由此家庭不断产生矛盾,随着矛盾的加深,GG的父母及GG多次动手打伤MM,经派出所、居委会及物业管理处多次阻止及调解,仍然无法缓解家庭矛盾。同时,GG不负担家庭开支,给MM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MM怀孕期间GG就到法院咨询过离婚的问题,只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所以,当时没有离婚。后来,MM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备受煎熬的生活,被迫提出离婚。
  我方接受原告MM的委托参与此案。
  原告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DD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DD生活费3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3、确认位于深圳市XX区XX小区XX单元XX号的房屋属原告婚前财产,产权归原告所有;4、被告立即将位于深圳市XX区XX小区XX单元XX号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过户税费由被告承担;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原告的父母长期分居,在不和睦的家庭长大,认为如果有原告抚养小孩将会扭曲小孩的性格,加上原告的收入不稳定,月收入5000元左右,经纪上不能承担抚养义务。相反,被告的收入比较高,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3、关于房产,认为是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不应有原告单独所有。房产的首付款45万,其中20万是由被告的父母借支,4.5万是由被告的四位朋友垫支,被告自行支付5000元,余下20万是由原、被告同居期间的积蓄支付。并且按揭的余款是婚后主要由被告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请求法庭确认该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首期款中的20万元的50%以及12.5万元按揭款的50%可以以不当得利的方式返还给原告。4、被告纸条上所写的内容是被告的单方承诺,不是夫妻财产协议,而且该单方承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被告为了平息纠纷,故意将XX星城”写成”XX新城,该赠与标的根本不存在。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依法应当办理手续的应办理手续。被告写下承诺后并没有办理过户,所以此赠与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一审判决结果与理由
  一、准许原告MM和被告GG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均愿解除婚姻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二、婚生子DD归原告MM抚养,由被告GG支付婚生子抚养费3000元/月,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支付至婚生子DD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后每月的抚养费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随母方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DD十八岁止的请求,符合被告收入及深圳地区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三、深圳市XX区XX小区XX单元XX号的房屋归被告GG所有,被告GG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426562.5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取得于双方结婚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被告GG,是GG的婚前财产。对于被告2004年4月3日书写字条,原告主张系对双方婚前共有财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但被告书写该字条的时间是双方婚姻登记之前,此时双方还不是夫妻,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不能适用夫妻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上述字条的性质只能是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合同,该合同签定后至诉讼时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赠与合同,要求撤销,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为上述房屋所有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上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0元。
  法条摘录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南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page]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
  《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后记
  离婚必须先调解,很多离婚案件在调解时即可达成调解协议,并不需要走到判决这一步。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房屋的权属及价值分割问题。随着房价的逐步攀升,房子在婚姻关系中页有了一席之地,结婚时要说房子,离婚时更要说房子。如果没有房子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到二审,也许如果没有房子,原告与被告也没有必要到法院请求判决了。 很抱歉,因为您在网易相册发布了违规信息,账号被屏蔽。被屏蔽期间他人无法访问您的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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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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