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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舆论监督中避免名誉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8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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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在舆论监督中避免名誉侵权

  近几年,因为舆论监督而产生的名誉侵权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舆论监督的公开性、评价性、时效性、广泛性等特性是造成名誉侵权的潜在因子,侵犯被报道者的名誉权有时客观上很难避免。对年轻记者而言,舆论监督的稿子不容易把握。如果采访不深入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容易引发名誉侵权纠纷甚至官司,使记者处于尴尬的境地。如何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同时规避名誉侵权?

  围绕公众利益来确定选题

  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执行者,记者的职业道德素养直接关系到舆论监督是否会产生名誉侵权。职业道德失范极易催生捕风捉影、想象推理、轻易下结论的虚假新闻,是新闻舆论监督造成名誉侵权的一个因素。在考虑舆论监督选题时,应把维护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只要符合公众利益,对某些特定集体或个人名誉的损害就是必要和合理的。与公众利益契合的程度越大,新闻舆论监督就越有可能避开名誉权侵害风险。批评别人在动机和初衷上要善良、厚道,体现理性、善意、建设性的理念。比如新闻媒体站在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对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内幕的揭露和曝光,对商业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调查和批评等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06年,某企业因《第一财经日报》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并索赔3000万元。由于这篇报道是从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伸张正义,报道内容客观、翔实,而且记者采访时有证据、证言和证人,文章发表前经过了被采访者确认,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撤诉。

  用专业理念指导舆论监督

  专业理念是指舆论监督稿件要真实、客观、公正。真实性是新闻记者最可靠的保护自己的手段,记者要深入采访、挖掘与新闻事件相关的背景、细节、结果等素材,加强对消息来源的核实意识,真实地再现新闻事件。记者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传播者,必须客观地传达新闻信息、反映公众舆论,不能主观臆断、偏信一方、妄加评议。敢说真话,还要会说真话,学会使用平衡的技巧,不用判断性词语,更不能使用辱没性的词语,力求写出的舆论监督文章成熟、干净,有力量。这就要求记者在知识储备、采访技巧、表达能力等专业技能上表现突出。比如记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就应该能判断侵权与合法的界限;采访技巧和表达能力较强就能巧妙借用别人之口表明自己观点;尽可能客观表述而不要主观臆断,避免产生名誉侵权。

  以法律规范为界限 开展舆论监督

  防范的前提是了解,守法的前提是知法。记者采访前应该熟悉法律、法规及规章,在丰富法律知识储备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比如,我国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时,要求媒体在诉讼中提供证明文章内容真实性的证据。这就意味着记者要提高证据意识,在前期采访中注意保留和搜集有可能在法庭上需要提交的证据,如采访录音等。[page]

  记者行使采访权时,要注意每个自然人都有独立的人格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和如何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行为和形象,包括被拍摄、录音及公开传播。即使在公开场合,被采访者的这种权利仍然应当受到尊重。记者在公共场所拍摄、录音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区分采访对象是群体还是特定人。当一个人只是作为某个群体的一员时,就可淡化个体的存在;当把镜头或录音笔对准人群时,被录人的声音不体现特定人的意见时,就无需征求被摄录人的意愿。二是区分特定人是公开活动还是私人活动。公开活动中的人物,如运动场上的运动员、正在表演的演员,甚至在公开发生事件中发表意见的普通人,他们在公开场合的行为和表现,应当视为默许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而对特定人的私人活动,属于隐私保护范围,不应该擅自拍摄、录音。

  了解这些常识,有助于记者在新闻报道中准确用语,谨慎措辞,有效避免侵权风险。同时,记者对批评和曝光对象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做到心中有数,采访前有针对性地学习查阅,严格遵守有关报道规定和新闻宣传纪律。

  在采访前判断名誉侵权风险。借助各种途径分析所要采访的新闻事实中的主要矛盾、焦点和症结所在,初步判断其中容易引起新闻纠纷的内容。如有必要,可咨询法律界人士,尽量规避风险。如果经过分析判断,认为名誉侵权风险较大,可和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商议,来决定是否进行报道。

  注意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性

  新闻舆论监督应该如何保证合法性呢?

  首先,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动机、目的、手段应该是合法的,应该合乎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与职业规范等规定。选题、采访、调查、核实到文稿的形成、发表和发表后的社会后果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法律不允许的报道范围,坚决不能报道。

  其次,在报道程序的合法性、报道行为的合法性方面,要注意取得新闻机构的授权,而且授权应该有书面凭证,如记者证、介绍信或者是其他凭证等。采访行为要合法、规范,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征求对方同意,尊重采访对象的声明和要求。如果必须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有正当目的,而且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和技巧。采访有些重要会议、特殊领域、特定对象还须先办理采访手续。完备合法的报道程序实际上是对记者合法采访行为的保护。避免名誉侵权的风险,还要掌握好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报道的尺度,是否是公众人物、对个人隐私的报道是否恰当,往往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2007年,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的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南方周末》刊登了这一事件的观察分析文章。之后,杨氏母女状告《南方周末》,认为文章侵犯了杨家人的名誉权,索赔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经法院两次审理认为,《南方周末》发表该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了解和客观认识,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等相关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文章从表面看的确是涉及了杨家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已成为公众知情权的一部分。而且,杨家人曾多次主动联系、接受媒体采访,属自愿型公众人物,可以视为同意被媒体曝光。[page]

  再次,在报道内容的合法性方面,要注意新闻报道消息来源真实、权威、合法。报道内容必须客观真实,用语准确得当,不存在诽谤、侮辱情况。新闻报道的有关评论必须公正恰当,应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公正评论的标准包括真实、合法、说理、善意四方面。批评与评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同时还必须是真诚的、善意的、公正的,在合理尺度内恰如其分地表达观点,没有诋毁、侮辱性言词。批评性文字或者评论,依据的事实必须准确并且叙述完整。行文中注意技巧,文中的每一个细节,包括当事人姓名、住址、职业、涉案金额、时间等务求真实准确。切忌个人随意妄下论断,授人以柄,引发纠纷。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隐去当事人姓名、住址的,必须隐去。

  注意新闻舆论监督的有限性

  舆论监督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一定限度范围内进行,才能平衡有关方面的关系和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发挥最好的效果。无限制地使用新闻舆论监督权,就可能造成对他方权益的损害,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激化矛盾,使舆论监督变成“舆论暴力”。舆论监督的有限性体现在对监督权行使的正当性限制和适度性限制两个方面。正当性限制既体现在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和公民获得信息、表达意见、监督社会的需要,也体现在舆论监督权应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免其任意行使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适度性限制指舆论监督权不能随意使用,而应根据客观实际的需要,审慎地使用监督权。通过揭露事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问题解决。2004年,《中国医药报》记者发表了《邢台:盖子还能捂多久》一文,揭示河北省邢台市血液管理混乱,市中心血站违规非法购进大量未经检测的血液。这篇以事实为依据,深刻揭露问题的报道一出,国家卫生部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要求河北省卫生厅认真调查并予以处理。问题被揭后,邢台市血站曾提起诉讼,但是在大量充分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撤诉。经过有关部门的干预,血站进行了整改,问题得到了解决。这篇报道在舆论监督方面讲究策略、方法和技巧,注意把握好舆论监督有限性的“度”,既暴露了问题,也维护了受害人权益,而且成功规避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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