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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1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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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专利权?
答:专利权是“专利”一词在法律上的含义,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2、专利权有什么特征?

答:专利权具有如下特征:无形性;公开性;法定性;时间性;地域性。

3、什么是专利权的期限?

答: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权的起止时间,是专利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

4、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5、什么是专利权的终止?

答: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6、专利权的终止有几种?

答:专利权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

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

非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

7、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

①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证书费而终止;、

③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

④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以书面生命放弃而终止。

8、专利权终止需要进行公告吗?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专利权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在未登记和公告前,不发生专利权终止的效力。

9、专利权终止的后果是什么?

答:专利权终止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无偿地使用。

10、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简称无效程序。

11、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2、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申请应向什么部门提出?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1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page]

答: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即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②授予的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请求保护的范围超出说明书支持的限度;

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的规定;

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即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未能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14、在什么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复审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①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上文第12条规定的;

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

③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

15、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是否可以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16、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答: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个阶段。[page]

17、什么是形式审查?

答:形式审查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请求人递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对该请求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以及其内容是否满足有关规定而进行的审查。

18、形式审查将产生哪几种结果?

答:①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立即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

②经形式审查认为该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补正。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即被视为未提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无效宣告请求按“不予受理”处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9、专利权人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不作答复,是否影响无效请求的审理?

答:专利权人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不作答复,并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请求的审理。

20、什么是合议审查?

答:合议审查是指无效请求在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无效请求进行的正式审查。

21、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调解或协商以达成协议?

答:合议组在开始审议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是否同意通过调解或协商达成协议,只有在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或协商的情况下,才能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同意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则合议组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22、在什么情况下,合议组向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答:①需要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进一步说明情况捉者补充证据以澄清事实;

②合议组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动中需要引用新的对比文件;

③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不符合规定;

④其他必要事由,如请求人要求变更无效理由或无效范围。

23、当事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应作如何的处理?

答: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无正当理由早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无意见。

24、合议审查将产生哪些结果?

答:通过审查,合议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page]

①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宣告专利权无效;

②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③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部分成立,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

25、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是否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答: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必须受以下两个条件限制:

①只有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才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

②修改的专利文件仅为权利要求书,而不能修改说明书。

26、修改权利要求书有什么原则?

答:①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②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③不得超出原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④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7、修改权利要求书有哪些方式?

答:①权利要求的删除:即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某些项权利要求,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②权利要求的合并:即两项或两项以上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此时将所合并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包含被合并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③技术方案的删除:即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的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以上的修改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在一起采用。

28、在什么情况下只能用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

答: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新理由或新证据文件通知书以及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证据的无效宣告审查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只能用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

29、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是否可以撤回其请求?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1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30、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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