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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合同没到期,还差一年,想提前走,学校也同意了。现在就违约赔偿金产生了分歧。合同中第二十我是一名教师。合同没到期,还差一年,想提前走,学校也同意了。现在就违约赔偿金产生了分歧。合同中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第三点是: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为约一方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为“上年月平均工资X违约年数。我觉得这个不太合理,虽说我是违约方,但其让我按照这个去赔偿,我想知道:如何理解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我签的是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区别。这是学校给我的解释。还有我参加了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学完后,报销了部分学费,学校报销了三分之一,XX委报销了三分之一。没有专门为这研究生签署过协议,也没有签署过服务期。在报销学费后,也工作了一年。现在说服务期是五年,只给我免除20%的费用。合同期限还有一年,这一点是否也不合理。该如何反驳?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如何理解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是否也不合理。

合同纠纷 2019-05-14 15: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 、其他补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对于租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要其承担进行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还可以根据合同进行主张违约责任,对于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对于损失低于违约金的额,违约金请求不得高于实际损失。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租赁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
    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 合同无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的约定,否则违约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后,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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